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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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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教材中有提到不得对抗第三人,请问应怎么理解?谢谢!

  【回答】您好:

  “不得对抗的三人”,以合同关系为例,合同是有相对性的,第三人是相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来说的。

  第三人因合同与当事人一方发生某些法律关系之后,原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原合同中的约定来否定与第三人的合同。

  这是一个理论性的东西,举个例子来说:甲把自己的电视借给了乙,然后乙再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把电视卖给了丙,当时得是丙不知乙没有处分权得情况下。这个时候丙就于原来甲乙直接得保管合同就是第三人,而这时甲是不可以以电视是他所有而向丙所取的。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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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3 12:0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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