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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第三部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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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整管理思路,把合同造价作为免费项目管理系统的中心

  在建筑业激烈竞争的今天,拖欠工程款并且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成为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性障碍,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规定,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最有效的办法,是行使《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折价或拍卖在建工程以优先受偿,实现追索欠款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造价正是双方签订和履行承发包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关键和目标。

  就发包方而言,履行承发包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和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物,支付价款是发包方的对价;就承包方而言,履行承发包合同必须在约定期限内符合质量标准完成建筑物的营建,据此可以获得相应的合同价款。因此,建筑业发展到今天,造价管理应当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中心,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以造价管理为中心,施工企业就必须把符合合同标准的质量作为结算和实现合同造价的法定前提。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而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难以通过竣工验收,发包方也不会同意接受工程,这样,结算合同造价就失去了法定前提,加强造价管理也便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施工企业要以造价管理为中心,就必须首先把确保工程质量作为造价管理的中心,作为实现造价及时结算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和条件。

  要依约确认工程造价还必须依约确保合同工期。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合同造价,其必然以承包方的确保合同工期作为主要的对价,承包方也不能指望自己严重延误了工期而要求发包方如数支付全部造价。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判例判决承包方在追索工程欠款的同时被判以超过追索价款的款项赔偿发包方的工期损失。因此,工期就是造价的一部分,要顺利确认结算造价,必须确保合同工期。

  以造价为中心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还必须抓住两个重要环节。首先,必须加强造价中间结算。由于合同造价的确认和结算贯串于整个履约过程,而且合同价款包括履约过程中的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又由于建筑物的营建一般都会经历基础、结构和装修三个阶段,中间结算就是各个阶段的预、决算并中间进行确认,因此中间结算就成为整个合同造价结算的重要环节和总体强化造价结算的关键,抓住并强化中间结算,就是抓住并强化了造价管理。

  其次,必须勤于签证,精于索赔。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同样是承包工程的国际惯例,指望通过招投标获得一个优惠的高价合同是不现实的,通过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的造价履约管理,以获得应当获得相对高的结算造价则是完全可能的、现实的,因此,必须切实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合同造价履约管理的最重要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以造价为中心,就是以签证为中心,签证管理就是造价管理,尤其是在签订合同时难以确定合同造价,而履行过程中的中间预、决算和变更、增加款项,都只能通过扎实的、有效的签证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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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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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09: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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