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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第二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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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提示]

  1、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2、价格变化后合同的履行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3、当事人合同变更后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4、抗辩权的分类

  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一方出现诸如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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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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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09:3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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