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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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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综述
• 时间:
• 来源: 水土保持应用技术2009年第3期
• 作者: jjao2002
• 点击: 532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综述
江涛(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  310014)
摘要:自水利部于2002年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以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具有为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提供技术支撑和行政职能外延的双重作用。本文根据技术评估工作实践,结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总结性提出火电、水电、核电、输变电、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
关键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技术评估;要点
1 前言
自水利部于2002年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以来,我单位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下,积极探讨、参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自2003年开始参与浙江省内及省外(四川、云南、广西、福建、安徽等省)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以来,我单位先后完成包括火电、水电、核电、输变电、交通、水利等行业近30余个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作用,一方面是行政验收的技术支持与确认,直接服务于行政验收,肩负着行政职责外延的责任;另一方面受建设单位委托,完成对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确认和评定,承担咨询评估服务的角色。这就要求在技术评估工作中,技术评估单位要担当好行政职能外延和咨询评估角色,处理好依法行政、业主需求和技术服务之间的关系,摆正自身位置,在工作中体现依法、求真、科学的作风,从而为技术评估工作奠定全面、稳固的技术和行政基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根据技术评估工作要求,我们在评估工作过程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通过工作实践,不断改进、完善技术评估方法和手段,取得了一些经验,借此机会总结技术评估工作要点,以利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的为行政验收服务。
2 技术评估主要依据
2.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公布)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经水利部令24号修改)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同时还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范围、验收合格条件、验收时限、技术评估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所需报告的提纲首次进行了明确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工程投入运行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请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3.2 规范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水利部于2007年10月8日发布为行业标准,2008年1月8日实施,编号SL387-2007;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4日升格为国家标准,2009年2月1日实施,编号GB/T22490-2008)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三个阶段(自查初验-技术评估-行政验收),对每个阶段验收合格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报告编制提出了细致要求,其中技术评估是直接为行政验收和技术咨询服务的,具有一定的行政延伸职能,在验收程序中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水利部2006年3月31日发布,2006年7月1日实施,编号SL336-2006)是技术评估工作中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的技术支撑,明确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划分和质量验评要求。
3 评估要点
3.1 评估准备工作
评估工作开展初期,应先熟悉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专项设计资料,了解设计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其设计标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和投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情况。
3.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评估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评估,主要包括对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实际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列表、分区详细说明,并就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以及临时借地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别进行说明。
3.3 初次进场工作
初次进场需要对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等进行全面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竣工验收前需要解决和落实的主要措施及意见》,并组织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召开验收启动会。
启动会上,技术评估单位应首先就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规定、程序及要求,其次就现场存在的问题、需要补充完善的措施及意见、建设单位计划验收时间、现场工作进度和质量要求、各相关单位需要完成的报告及工作等予以说明,安排好技术评估工作相衔接的各项工作。
待工程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补充完成相关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后,评估单位应及时复查补充措施的质量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3.4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其布局评价
评估工作需了解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其布局,在实际过程中的调整变化情况(尤其是设计变更)。包括调整具体部位,调整后的措施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调整后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是否合理等几个方面。
关于核实工程建设期间是否存在水土保持设计变更,如弃渣场、取料场、火电厂贮灰场的位置、占地范围调整情况,会引起部分水土保持措施尤其是工程防护、排水设施的调整,需要了解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是否做过专项设计、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工作。
3.5 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和投资情况评价
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和投资评价,从方案设计和实际完成两方面对比分析评价,并就工程量和投资变化情况和原因列表详细说明(主要从设计变更、措施局部调整、设计标准调整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结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划分的单位工程进行统计。
3.6 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评价
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评价主要从两方面入手:施工监理(主体工程监理和水土保持专项监理)的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和评估单位现场核查。
3.6.1 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验评情况核查
施工监理对工程的质量验评,从项目划分、中间材料试验、主要工序验收等各个环节,根据各行业不同要求,与《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所要求的项目划分及质量验评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评价,应先查阅施工监理质量验评资料,在详细了解施工监理对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后,将竣工资料核查工作重点放在项目划分、中间材料质量控制(如浆砌石砂浆和水泥砂浆抗压强度试验、锚杆预应力试验、回填工程密实度试验等)和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结果上。
3.6.2 技术评估对水土保持设施现场核查要求
了解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的验评情况后,根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项目划分,主要为技术评估现场核查及满足现场核查比例要求做好基础工作。现场核查主要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工程等三部分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工程措施主要核查外观质量、几何尺寸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评价其建设标准和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植物措施主要核查完成面积、成活率、保存率、生长状况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对于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核查,属园林绿化范围的,在考虑园林绿化标准的同时,还需考虑《造林技术规程》(2006年7月1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GB/T15776-2006)中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的要求。
临时工程(主要指临时防护、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一般在施工后期难以核查,可通过调查询问、查阅施工纪录、相关影像资料、工程建设总结或监测总结报告等资料获取。
3.7 水土保持效果评价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评价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六大指标以及临时占地的土地生产力恢复情况,以及公众满意度调查。
3.7.1 六大指标评价要求
六大指标实现值应根据实际达标情况分防治分区列表格统计,并与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目标值进行对比,评级实现值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若存在某一指标未达标情况(如林草覆盖率未达到设计目标值),应说明未达标原因。
3.7.2 土地生产力恢复评价
临时占地的土地生产力恢复情况可在评估后期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临时借地中耕地和园地的土地功能恢复系数和恢复现状。
3.7.3 公众满意程度调查
此项工作应在评估工作期间进行,可从工程建设过程中植树种草活动、工程施工期间对农事活动影响、施工期间是否有弃土弃渣乱弃现象、工程运营后的林草生长情况是否满意、工程占用林草地或农地恢复情况、对周边河流(沟渠、河流、港口等)淤积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个人和团体两部分(附参考表格)。
 
 
 
 
 
 
 
 
公众对工程水土工作的满意度调查表(参考)
项目名称: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XXX工程已完工试运行,即将进行水土保持验收工作。为了解工程建设和试运行期间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拦挡、排水、植被恢复(植树种草)措施的落实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水土保持工作,现将工程与水土保持相关的问题向您征求意见,谢谢您的支持!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 
与您的居所或单位相邻 500米内   500米以外 
调查内容 观点
工程建设过程中植树种草活动 有   
 没有   存在的问题:
工程施工期间对农事活动影响 无影响   
 影响较小   
 影响较大   存在的问题:
施工期间是否有弃土弃渣乱弃现象 没有   
 有   具体时间及事件:
工程运营后的林草生长情况是否满意 满意   
 不满意   存在的问题:
 无所谓   
 不知道   
工程占用林草地或农地恢复情况 满意   
 不满意   存在的问题:
对周边河流(沟渠、河流、港口等)淤积影响 无影响   
 影响较小   
 影响较大   存在的问题:
您对工程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其它意见与建议:
             
注:公众调查对象应涵盖个人和团体(单位)两部分。
3.8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工作
评估工作开展前,评估单位应向项目涉及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了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工程建设期间的水土流失问题、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技术评估工作的意见等。
工程现场满足水土保持要求、评估工作基本结束后,评估单位需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技术评估工作并征求意见,并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前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需向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技术评估工作并征求意见。
水利部验收项目,技术评估单位在承担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初期,须向水利部备案;技术评估工作完成后,须向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呈送技术评估报告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征求意见表),协助项目所属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召开水土保持工作座谈会;待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征求意见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向水利部预汇报。
技术评估单位向验收主持单位汇报完毕并征得其同意后,告知建设单位向验收主持单位行文申请行政验收,技术评估工作基本完成,进入行政验收程序。
4 结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是一项集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验收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技术支撑与纽带作用。作为技术评估单位,应深入领会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与要求,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要求,紧扣行政验收要求,负责、务实地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积极探索技术评估工作技术与要点,为水土保持行政验收点到扎实的基础与技术依据。

 

发布:2007-07-28 10:5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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