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更多推荐:
·2015年安全工程师报名汇总
·2015安全工程师备考经验交流
·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 1给卫浴留个干爽的空间
- 2某居住小区12#楼植筋施工方案4P
- 3某家属楼施工组织设计
- 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邀请招标
- 5土方挖掘一般的规定?
- 6环氧树脂改性与其在防腐涂料中的应用方法
- 7剥离输送机械资产 盛运股份进军固废处理领域
- 8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手册(附检查评分表)
- 92015年监理工程师《进度控制》第二章(5)
- 10国道212线南充至武胜高速公路工程某合同段(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 11塔吊的分类及基本参数
- 12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 1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1年)
- 14东社枢纽改扩建方案设计
- 15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在建信息变更证明文件
- 16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 17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预案
- 18德山水库混凝土重力坝设计
- 19济邵高速公路年度项目工作总结
- 20牡丹江主次干道机械化清雪完成 机械“进军”小街巷
- 21技术交底记录(混凝土管道安装)
- 22路基基床表层级配砂砾石施工工艺
- 23济南西客站片区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投标)
- 24大体积混凝土测温一般要求有哪些?
- 25软土地基钻孔灌注桩施工质量通病与防治
- 26水泥混凝土抹平机安全操作规程?
- 272013年二级建造师知识点整理:施工阶段的工程投资控制
- 28浅谈影响沥青混凝土路面平整度的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
- 29浅谈美国公路设计
- 30点式玻璃幕墙支承体系及其应用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