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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沿海堤坝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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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 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 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 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5) 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2.2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 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 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发布:2007-08-11 14:5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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