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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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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签订前请仔细阅读。
二、消防工程专业性强,涉及公共安全,因此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审慎义务,力求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严密。
三、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发包人签订合同前应验看承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四、本合同签订后可以在上海消防产业信息网备案(www.sh70119.com)。
五、本合同中的名词含义:
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承担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
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工程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款项。
前道工序:直接影响本工程开工的,需要在先完工的工程。
书面形式:指书面合同、指令、通知、决定、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六、本合同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发布:2007-08-13 11:4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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