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造价新规7月1日起实施
市城乡建设委日前召开《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宣贯会,并出台“新规”,从造价依据、计价确定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规范,为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领域经济纠纷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新规定从7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目前,由于某些工程发承包双方缺乏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履约意识薄弱,自律行为较差,导致工程合同中对工程计价条款的约定不完整或不明确,引发一些工程经济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为此,我市出台了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规定:
不得任意压缩施工工期。招标人应根据工期定额合理确定招标工期,招标工期和投标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70%,低于7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5%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不超过工程造价3%的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抢工措施费。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投标人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强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项目中标价3.24%的标准,一次性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指导施工总、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施工费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安全施工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
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和支付办法,引导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0.7%-3%的支付标准对各类优质工程施工单位实行奖励;同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参建单位共创优质工程奖励办法,指导建设单位对共创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实行奖励,切实增强工程参建单位质量品牌意识。
认真实施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结算备案。对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或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加强联动执法,构筑建筑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一是加强招标投标与工程造价的联动监管。全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计价行为的监管,对招标控制价、政府指导价、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和计价原则进行闭合管理。二是加强有形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在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合同履约、施工许可、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竣工结算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备案等多个环节加以把关审核,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以审代拖和久拖不结、转让中介业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管理人员擅自变更及缺位脱岗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把现场管理与市场管理结合起来,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充分利用有限监管资源共同做好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否有效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中的招标控制价、发承包合同价以及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监管,建立长效约束机制,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合法和谐、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使工程造价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该实施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这一办法将有效预防建设项目存在的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工程预算超设计概算和竣工结算超预算等“三超”现象,以及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故意拖欠工程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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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将被严惩
根据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违反该办法的相关行为,将受到行政、经济乃至刑事方面的严惩。其中:
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以及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这4类违规行为除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单位有这4类违规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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