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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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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市住建委房管局、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联合发布了《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日前,市住建委房管局、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联合发布了《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凡批准预售的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有关人士表示,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有效杜绝开发企业随意动用该项目建设资金,避免出现“烂尾楼”,保证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该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即“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若监督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应在办理开发贷款的银行机构开立资金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即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即“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者将预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分期或其他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进行监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造价的130%资金要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工程顺利开展,避免因资金短缺等方面原因出现烂尾楼现象。

 

 

 

发布:2007-11-06 16:4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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