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机的生产率应满足的施工需要
塔机的台班生产率P(单位:t/h)等于8h乘以额定起重量Q(t)、吊次n(次/h)、额定起重量利用系数Kq和工作时间利用系数Kt,即:
P=8QnKqKt (5-99)
但实际确定时,由于施工需要和安排的不同,常需按以下不同情况来考虑:
1)塔机以满足结构安装施工为主,服务垂直运输为辅。又分以下情况:①在吊装作业进行时段,不能承担垂直运输任务;②在吊装作业时段,可以利用吊装的间隙承担部分垂直运输任务;③在不进行吊装作业的时段,可全部用于垂直运输;④结构安装工程阶段结束后,塔吊转入以承担垂直运输为主,部分零星吊装为辅。
在①、②两种情况下,均不能对塔吊服务于垂直运输方面作出任何定时和定量的要求,需要另行考虑垂直运输设施。在③情况下,除非施工安排和控制均有把握将全部或大部的垂直运输作业放在不进行结构吊装的时段内进行,则仍需考虑另设垂直运输设施,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塔吊生产率,在①、③和④三种情况下分别按承担吊装或垂直运输的工作情况用式(5-99)确定;而在②情况下,则应采用以下式子确定,即
P=[t1n1Kq1Kt1+(8-t1)n2Kq2Kt2]Q (5-100)
式中 t1、n1、Kq1、Kt1——承担吊装工作的时间、吊次、额定起重量利用系数和工作时间利用系数;
n2、Kq2、Kt2——承担垂直运输工作的吊次、额定起重量利用系数和工作时间利用系数。
在式(5-99)和式(5-100)中,Q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