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提要: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进行认定和区分。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
文章 来源 www.FDcew.com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对教学事故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本科生、专科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研究生、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的教学活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第四条 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依此类推。
第三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 一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言论。
2、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3、 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监考教师迟到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导致考试无法按原计划正常进行。
4、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 考试前,教职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助学生作弊。
6、 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生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7、 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单,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8、 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20%。
9、 无不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学院(院、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1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出现3篇或3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45分钟以上。
12、 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一次或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13、 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第六条 二级教学事故
1、 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卷面成绩,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
3、 未经系主任或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他人代课。
4、 任课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利益。
5、 由于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失误,导致一个教学班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6、 教师无故缺课一次或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20分钟以内;监考迟到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7、 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8、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9、 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因过失致使考题泄漏。
10、教师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11、按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发。
12、试卷命题严重出错或试卷印刷错误致使考试中断或失效。
13、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4、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己声明不交的学生除外)。
15、考试评分以后试卷应保留至少3学年,在此期间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试卷。
16、在课堂上恶意散布不健康的内容或大量谈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17、经抽查,因批改错误或核分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5名以上。
18、给学生发放、摊派征订计划外的教材或参考书。
19、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20、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21、 因工作疏忽,学院期末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告,造成下学期初教师缺课。
22、 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在校个别学生考试成绩、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23、 因课程编排、考试编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4、 因教室管理人员疏忽,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
25、 非客观因素造成单课教材错购需报废价值(以原价计)在3000元以上。
26、 学期第2周,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5%。
27、 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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