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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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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语学院资料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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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语学院资料室管理条例提要:还回的图书如有污损勾划,仍可继续流通的,污损页按1元/页赔款;污损页数超过10页,报纸污损达四版以上,或勾划严重,影响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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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室服务对象主要是本院教职工和研究生;同时,也为本院本科毕业班学生、小语种学生、进修生提供一定限度的服务。

  第二条 读者进入本室时,应出示证件,应将随身物品(如书包等)放置于存放物品的书架上。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阅毕应放回原处;未办理借出手续,不得将本室的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带出室外。室内务必保持安静、整洁,禁止高声谈笑或聊天。

  第三条 本室所有的工具书、无复本的图书原则上不外借(但可外借复印,但复印必须当天归还,同时以证件或图书价格的五倍作为保证)。本院教职工因教学科研需要、研究生因撰写论文,需借出无复本的图书者,须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出手续。

  第四条 本院教职工、研究生可借阅复本图书、外文小说.。复本图书、外文小说每人限借两册,借期两个月。杂志限借两册,借期两周,教师申购的专业书籍可优先借用两个月。借出的图书资料应按期归还,以利流通。工作人员应做好催还工作,超期一周就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借阅者。个别确须续借的,应携所借书籍办理续借手续,但其他人急需借用时,本室有权随时调回。逾期不还的,每册逾期一日罚款壹元。

  第五条 凡未办理借出手续,私自将本室图书资料携出室外者,学生按照《z师大学生行政处分试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教工和研究生给予停止借阅资格两个月、按所拿书籍价格的十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凡遗失、损坏图书资料者,按以下赔偿标准执行:

  (一)遗失图书:1990年以前(含90年)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9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6倍赔偿;孤本、工具书(辞典等)按原价的10倍赔偿。

  (二)遗失刊物:中文刊物:月刊按全年订价的2倍赔偿,季刊按全年订价的4倍赔偿;外文刊物:月刊按全年订价的4倍赔偿,季刊按全年订价的4倍赔偿。

  (三)凡损坏图书资料者,按以下赔偿标准执行:

  1、还回的图书如有污损勾划,仍可继续流通的,污损页按1元/页赔款;污损页数超过10页,报纸污损达四版以上,或勾划严重,影响利用的,均按遗失规定处理。

  2、还回图书如有撕页掉页,经过补救仍可继续流通的,按撕损页数1元/页赔款;

  丢失封面封底的按原价的50%赔款,丢失前言后记的按原价的100%赔款,撕损页数超

  过10页时,按遗失处理。

  3、撕割页(包括“开天窗”)每页赔款10元。

  4、损坏、丢失图书条形码、书标者,罚款2元/册。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问题由本室酌情处理。

  丢失图书资料必须在一周内到院财务办理赔偿手续,违者将由本室将名单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其决定赔偿金额及追缴事宜。

  第七条 本科毕业班学生借用的教育实习用书、小语种学生借用的教材,用毕应及时送还;如有遗失,按原书价格的四倍赔偿。

  本室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本条例,积极热情地为本院师生的教学科研服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师生员工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z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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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4-08 11:5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