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提要: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经费的管理。奖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文章来源 www.fDCew.com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经过学生代表大会听证,ZZ师范学院团员(学生)二届五次代表(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奖助结合的方式,积极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营造优质的育人环境。
第四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新生励志奖学金、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育为先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生奖助学金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除外),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八条 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一经评定,不得违规操作。奖金发放采取上卡的方式,并分春秋两季学期发放。在此期间若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没收春季学期奖金,并按规定另评他人。
第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视为弃权,不再另行评定。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ZZ师范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ZZ师范学院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工作。各学院下设学院奖助管理办公室,分管院级奖助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联络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进行调研,负责制定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的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监督及学生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经费的管理。奖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分为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和院级评审领导小组。校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学工部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评定和监督工作。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牵头,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委书记为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监督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 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作为省级以上奖助学金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0月
3、评选条件
3.1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专业成绩需达到各学院规定的要求;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3.3 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4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两年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5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4.1特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评定, 奖金6000元/人/年;
4.2一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奖金3000元/人/年;
4.3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6%评定, 奖金2000元/人/年;
4.4三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5%评定, 奖金1000元/人/年。
5、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学业奖学金的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专业要求排名从高至低依次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 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助学金的推荐要求
1、国家、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同等条件下向贫困生倾斜。
1.1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特等专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1.2 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
1.3 国家一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二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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