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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金融全方位开放信号昭示
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再迈新步伐。新推出的11项措施旨在鼓励外资更深入地参与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并提前了部分领域的开放时间表,同时在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及债券承销等领域设定了新的开放目标。
业内专家分析,此次金融委推出的一系列金融开放新政策,展现了我国持续推动对外开放的坚定态度和决心。金融业的开放将进一步激发国内金融机构的活力,提升它们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为我国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内在动力。
自2017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开放步伐明显加快,今年更是不断深化。随着政策的不断推出,外资投资热情持续高涨,包括首家外资保险控股公司、首家外资信用评级公司等外资机构已在国内落地。
新推出的11项措施向外界传递了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强烈信号。目前,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市场规模均居全球前列,经过多年的发展,制度建设已相对完善,具备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基础。然而,外资在我国金融体系的占比仍然较低,如银行业外资资产占比仅为约2%。进一步扩大对外资的开放,将有利于增强金融业的竞争活力,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也是我国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必然要求。
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经过深入研究评估,现推出以下11项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涵盖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债券种类。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进行投资。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或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将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提前至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不得低于75%的限制,允许境外投资者持股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计划于2021年取消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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