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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每日二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无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者,必须有部门领导批准签字,把备忘录交考勤员处;
二、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10元,违纪三次以上除罚款外,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三、 员工应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凡迟到一次扣1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五次扣半个月基本工资,八次停发当月工资,十次以上(包括十次)降工资一级。迟到早退半小作旷工处理;
四、 员工无故不上班或外出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作旷工处理。旷工按三倍扣除当月工资。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公司予以除名;
五、 凡遇台风,在规定上下班的时间内,若电台电视台发布8号风球信息时,公司全体员工不用上班,一旦电台、电视台取消8号风球信息时,员工必须照常上班;
六、 考勤工作由人事部负责,考勤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坚持原则,做好各类假条、病假诊断书保存工作;
七、 考勤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如有差错必须及时更正,并由考勤员负责加以说明并签字;
八、 人事部必须将每月考勤报表与考勤记录核对无误后,
方可计算工资;
九、 员工请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须到人事部领取统一请假单,正确填写,报有关领导签字后,送人事部处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 病假
1. 员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书,报人事部考勤员处;
2. 如病重不能到岗者,须托人带信或打电话通知部门领导说明病情,事后补交病休证明;
3. 员工因病请假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
(二) 事假
1. 员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如必须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2. 商城内员工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由经理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经理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总经理批准;
3. 部门经理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4. 员工有急事不能上班,必须托人带信或打电话请假,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事后补办手续;
5. 员工请事假,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上班。特殊情况超假,应申述充分理由和出示证明,以补办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便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
6. 事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应将节日假扣除。事假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如当月请事假超过两周者,当月福利取消(伙食费);
7. 员工在一年内累计或一次性事假超过三十天者,一年内累计或一次性病假三十天者或病事假四十天者,不能享受年终福利、奖励待遇;
(三) 公假
1. 因参加社会活动、工作、业务需要或会议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给予公假,工资照发;
2. 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到人事部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出差回来必须到人事部销假。手续不完善者作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