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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人快递”到底存在哪些风险漏洞呢?

  首先,“人人快递”包含两个流程,即收快递和送快递。快递费由后台计算产生,主要与路程远近和货物重量有关,与货物的声明价值无关。按照规则,快递费的80%归兼职快递员所有,20%归平台所有。可以看出,“人人快递”的业务范围涉及快递的具体操作,且收取一定的费用,从性质上来说是在经营快递业务。“人人快递”具体经营快递业务,但若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则属于违法经营。

  其次,年满十八周岁,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信息,提供可用手机号码和网银,拥有一部自带GPS功能的智能手机,无需通过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人即可成为一名自由快递员。可以看出,加盟“人人快递”的自由快递员并不符合从业标准,且未通过资格认定。

  从上述两方面来看,坚称自己只是平台的“人人快递”属于违法经营快递业务。

  使用“人人快递”的消费者最为担心的是安全问题。凭什么相信一个陌生的自由快递员,而将要派送的物品交给他?如何防止自由快递员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诸如此类安全方面的考虑都是“人人快递”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人人快递”采取对自由快递员认证的模式,申请自由快递员有两种方式,一是信用卡绑定,二是现场提交资料授信。未绑定信用卡的用户需要提交申请资料,到所在地区管理公司进行现场登记和审核,这类自由快递员只能接货物价值500元以下的小单。同时“人人快递”要求自由快递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确保其身份问题,并绑定自由快递员的信用卡,在自由快递员接单后,平台冻结其信用卡上相应的金额,客户签收后再解冻该部分金额。

  但上述这些安全方面的保障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建议“人人快递”利用数据库为自由快递员建立信用等级体系。

  区别于传统快递公司,“人人快递”通过一款手机软件实现自由快递员与寄件人、收件人之间的联系,且其收取快递费的20%。如何界定“人人快递”收取的该部分费用的性质从根本上影响对“人人快递”法律性质的判断。

  如果该部分费用属于居间费用,那么“人人快递”从性质上而言就属于中介机构,平台与自由快递员之间就并非正式的劳务合同关系,寄件人与平台之间也并非确定意义上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自由快递员的送货行为也非职务行为。那么寄送过程中快件受损、快件迟延送达,以及寄送不符合包装的危险物品等法律纠纷就无法依照快递服务合同解决。

  相反,如果“人人快递”注册为物流公司,经营快递业务,区别于传统快递公司的仅仅是其经营模式,那么其收取的20%快递费用则应属于管理费。那么,因寄送货物产生的纠纷,平台负有管理的法律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按照快递服务合同处理。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快递服务合同,其与传统货物运输合同相似,是由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签订的,约定由快递服务组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快件,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处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同时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支付运费的服务合同。

  通过“人人快递”寄件人发送快递,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寄件人、“人人快递”平台、自由快递员、收件人,在四者之间发生的主法律关系是寄件人与“人人快递”平台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货物最终由收件人签收,因此,此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相关的合同,而在自由快递员与“人人快递”平台之间发生一个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看,类似于电子劳务法律关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如果发生快件受损、快件迟延送达以及寄送不符合包装的危险物品等法律纠纷,从合同的相对性上来看,应由快递服务合同中提供快递服务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即由“人人快递”平台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向自由快递员追偿,二者之间属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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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4-07 10: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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