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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进销存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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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进销存软件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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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进销存软件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手机进销存软件人造成的损失;

  2、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3、储存期满不提取手机进销存软件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手机进销存软件人承担由此提存手机进销存软件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4、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手机进销存软件物的性质交付手机进销存软件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手机进销存软件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5、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手机进销存软件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手机进销存软件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手机进销存软件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手机进销存软件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手机进销存软件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手机进销存软件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手机进销存软件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手机进销存软件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3、保管人验收手机进销存软件物后,在手机进销存软件期间发生手机进销存软件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发布:2007-04-17 17:4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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