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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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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a.《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b.《退(抵)税申请表》
(2)附报资料
a.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b.《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d.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
e.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3)特定资料
a.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b.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c.《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
d.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e.《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g.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中填写退税用的账号:
单位纳税人应填写本单位开设的银行对公账户,银行账户开户人名称必须与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名称”完全相符;
个体经营纳税人可以填写本单位开设的对公账户,也可以填写业主名义开设的储蓄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账户开户人名称必须与其《税务登记证》所列的“业主姓名”完全相符;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提供储蓄存款账户的,必须同时提供该账户的存折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5.流程图

发布:2007-04-05 16:34    编辑:泛普软件 · hujian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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