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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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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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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明确公司物流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物流业务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物流业务包括:成品、原料以及辅料、备品备件、包装袋的仓储和成品的运输。

3.基本原则
物流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管理规定,并按照“安全性、及时性、经济性”的原则实施,同时采取预防有害物质或促进节约能源等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

4.物流业务管辖
4.1物流业务由物流部分管副总经理总负责。
4.2物流业务的组织、实施由物流部具体负责。

5.物流业务实施
5.1销售部、采购部、生产部为使各自所交易的商品能够被适当、有效地履行公司范围内的物流业务,须从客户、供应商处获得必要的信息,并在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后将信息确切地通知物流部。
5.2公司内物流业务的安排委托,应由销售部、采购部、生产部等部门使用erp系统通过输入数据向物流部提出,不使用ERP系统时,须向物流部书面或邮件提出。
5.3物流部在得到公司内其他部门的物流业务委托后,应及时、有效地完成物流业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确认。
5.4物流部在进行外部物流委托时,须审查被委托单位具备法律上所要求的执照、许可等要件,而且要从其信用状况、业务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6.物质性损害风险管理
6.1所谓物质性损害风险,是指因商品的缺失、损伤等造成物理性损害及与商品价值损害的可能性。
6.2在交易合同中,需要由供应商进行包装的,采购部须确认其已进行了充分地包装,并足以承受该商品运输、仓储过程的损伤。
6.3在交易合同中,需要在公司进行包装的,生产部须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及客户要求进行妥当、正确地包装,并足以承受该商品运输、仓储过程的损伤。
6.4物流部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减少物质性损害风险:
6.4.1须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
6.4.2选择安全稳妥的仓储设施或运输方式。
6.4.3在物流过程中,须确保商品损害及时发现的同时,也须尽力做到损害的迅速复原及防止损害扩大。

7.物流保险事务
7.1公司库房内存储的成品、原料以及辅料、备品备件、包装袋等保险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7.2运输过程中成品的保险事务由物流部负责。
7.3公司外分库存储成品的保险事务由接受委托的仓储方负责。

8.本规定由物流部组织起草和修订,由物流部负责解释。 rn本篇文章来源于PMC资源网公益网站生管物控网
发布:2007-03-24 10:5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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