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仓单
一、填写仓单的载明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①仓单上所载明的名称或者姓名,应当是存货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名称或由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
②如果存货人是法人或者经济组织,仓单上应以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为记载的住所;如果存货人是个人,仓单应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记载的依据。
2、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质量、件数和标记。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当认真验收,把上述内容详细明确地记载在仓单上,以确保持单人收取的仓储物与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具有同一性。
①仓储物的名称应当使用标准名称,避免因使用简称或别称引起歧义,造成理解上的困难。
②仓储物的数量应当使用法定标准计量单位,件数要核准,标记要清晰明了。
③仓储物的质量、包装要依国家标准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也可依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确定。当然,如果标准无法确定,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应当标明必要的质量水平及合适的包装条件,使用法定标准计量单位。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单应明确标明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依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双方合理约定,确定必要的仓储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小看板货物在存储运输过程中,由于其本身的自然性质和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或者由于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货物减少、破坏或计量误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4、储存场所。仓单上应明确仓储场所,一方面便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在储存期限届满时提取仓储物;另一方面,当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对于确定诉讼管辖等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5、储存期间。储存期间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起止时间,又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是否按时提取仓储物的一个期限。仓储期间由保管人与存货人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做出约定,仓单上要明确记载。
6、仓储费。仓储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业务,其目的就是为了收取相应的仓储费。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
7、保险事项记载。如果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已经就仓储物投了财产保险,那么,存货人应当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将有关情况记载在仓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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