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员工在各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经营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采取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实行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第三条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第四条 项目安全管理流程为:确定施工安全目标→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安全计划实施→项目安全保证计划验证→持续改进→兑现合同承诺。
第五条 全面贯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通过PDCA四个环节构成动态循环并实现持续改进。
第二章 项目部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项目部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经理是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为副组长,专业工长和班组长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形成纵横网络管理体制。
第三章 项目施工安全目标
第七条 项目部应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安全目标,包括伤亡控制目标、安全创优目标等。
第八条 项目部应实现与业主合同中的相关安全承诺。
第四章 项目安全保证计划
第九条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用以指导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应按照施工工序流程辩识施工活动中的危害因素,汇总编制《危害因素排查表》并进行风险评价,编制《危害因素评价表》、并按风险值大小编制不同《_级风险一览表》和各级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交底,交底应全面并有针对性,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作岗位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安全教育培训可根据实际采用多种不同形式,如入场教育、安全会议、安全培训班、观看录像片、现场会、知识竞赛、板报、墙报等。
教育和培训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新工人三级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15、20学时。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教育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在班前对工人进行上岗交底和教育,做好上岗记录。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与分包单位签订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安全(含消防)包保责任书,制定详尽可行的奖罚条款,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部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在使用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履行验收手续,未经验收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四条 高空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符合要求的脚手架、脚手板、吊架、梯子、跳板、安全带等,临空处应设置栏杆或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安全网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搭设、拆除脚手架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方案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要保证良好的运转状态,限位器、保险等齐全有效,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作业时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并保持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及时填写安全管理资料,识别和控制体系运行和安全活动绩效的关键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项目安全保证计划验证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该持续不断地对安全保证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组织日常性、专业性、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查改结合,并把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做为检查重点。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
第三十一条 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必须按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限、定责任人、定验收人的“四定”原则,尽快消除隐患,并保留检查记录和整改后的记录。
第七章 持续改进和实现合同承诺
第三十二条 通过策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改进(Act)四个环节构成动态循环并螺旋上升的系统,达到持续改进,直至工程完工。
第三十三条 实现与业主合同的承诺,完成项目施工安全目标。
第八章 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报告、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部应当立即将现场进行封闭,严禁外人进入,疏散现场内作业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社会影响面。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月、年报制度,项目部必须及时、准确地统计填写当月、年度伤亡事故报表,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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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员工在各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经营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采取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实行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第三条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第四条 项目安全管理流程为:确定施工安全目标→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安全计划实施→项目安全保证计划验证→持续改进→兑现合同承诺。
第五条 全面贯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通过PDCA四个环节构成动态循环并实现持续改进。
第二章 项目部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项目部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经理是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为副组长,专业工长和班组长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形成纵横网络管理体制。
第三章 项目施工安全目标
第七条 项目部应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安全目标,包括伤亡控制目标、安全创优目标等。
第八条 项目部应实现与业主合同中的相关安全承诺。
第四章 项目安全保证计划
第九条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用以指导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应按照施工工序流程辩识施工活动中的危害因素,汇总编制《危害因素排查表》并进行风险评价,编制《危害因素评价表》、并按风险值大小编制不同《_级风险一览表》和各级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交底,交底应全面并有针对性,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作岗位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安全教育培训可根据实际采用多种不同形式,如入场教育、安全会议、安全培训班、观看录像片、现场会、知识竞赛、板报、墙报等。
教育和培训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新工人三级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15、20学时。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教育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在班前对工人进行上岗交底和教育,做好上岗记录。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与分包单位签订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安全(含消防)包保责任书,制定详尽可行的奖罚条款,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部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在使用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履行验收手续,未经验收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四条 高空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符合要求的脚手架、脚手板、吊架、梯子、跳板、安全带等,临空处应设置栏杆或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安全网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搭设、拆除脚手架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方案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要保证良好的运转状态,限位器、保险等齐全有效,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作业时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并保持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及时填写安全管理资料,识别和控制体系运行和安全活动绩效的关键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项目安全保证计划验证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该持续不断地对安全保证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组织日常性、专业性、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查改结合,并把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做为检查重点。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
第三十一条 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必须按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限、定责任人、定验收人的“四定”原则,尽快消除隐患,并保留检查记录和整改后的记录。
第七章 持续改进和实现合同承诺
第三十二条 通过策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改进(Act)四个环节构成动态循环并螺旋上升的系统,达到持续改进,直至工程完工。
第三十三条 实现与业主合同的承诺,完成项目施工安全目标。
第八章 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报告、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部应当立即将现场进行封闭,严禁外人进入,疏散现场内作业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社会影响面。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月、年报制度,项目部必须及时、准确地统计填写当月、年度伤亡事故报表,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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