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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应用体会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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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国家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后简称《计价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在香港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了五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同时也进行了十几次关于《计价规范》的宣讲,并在各种场合与同行多次进行关于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编制方面的交流和探讨。回顾一年多应用《计价规范》具体编制清单的实践经历,我有很多体会,在此我愿意将这些体会以及对《计价规范》的建议提出来与同行们共同进行思考,以使得《计价规范》能够被更深刻的理解和运用。
一、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相结合的现象
《计价规范》是用来指导招标人编制清单、指导投标人对清单进行报价的国家规范,是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清单时所用到的基本准则,该准则的运用使工程计价具有了“市场决定价格,合同约定付款”的市场经济特征;而《计价规范》推广之前工程计价所采用的定额计价是政府以社会公平为出发点、以社会平均价格为计价标准的计价规则。投标人根据定额编制报价,发包人根据定额进行付款,双方如果对定额产生歧义可以共同到政府有关部门获得定额方面的解释。由此看来,《计价规范》的实施对于工程计价向市场化方面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并对我们建设行业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和政府造价管理等各方面都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尽管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有如此的不同,但由于内地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充分,所以在竞争异常激烈、供求比例严重失衡的建设工程领域内还需要政府权威部门较长时间的保留定额这种以社会平均成本为计价尺度的参照体系,以减轻市场激烈竞争的程度,这对投资人衡量投资风险,投标人降低报价风险都有好处。目前无论是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还是投标人在报价时都在一定程度考虑定额计价方法,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作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合同中常规定:如果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与合同单价不同,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定额以及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标准来确定变更价格;作为投标人更是离不开以定额为基础的清单编制软件来编制报价书。有的投标人甚至拿到招标文件之后先根据清单的工程数量用定额的计价方法做出预算价,然后再对招标文件中的清单填报单价和总价;作为政府管理的评标专家们目前无论使用的评标方法还是在判断某一个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也是按定额的标准来进行分析的;作为中介的造价咨询机构为招标人编制标底时也大多是根据定额进行编制的。所以不管是否愿意,国内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都会共同使用很长一段时间。
二、清单中的图纸数量和现场数量概念
考虑到内地预算定额的使用现状,《计价规范》中还需要考虑原预算人员的思维习惯,同时也不知不觉地将一些定额的概念运用其中:例如,在如何划分“措施项目”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之间的分界时,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等同于工程实体性项目,即定义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由形成工程永久性实体的部分组成,而不是将图示尺寸表示的数量(即“图纸数量”)规定为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范围;将措施项目与工程非实体性项目联系起来而没有与现场发生的与施工有关的数量(即现场数量)联系起来。这种划分的结果就使得《计价规范》常受到这样的质疑:基础工程的挖土方并不是工程实体,为什么归到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模板为什么归到措施项目中?现场管理费为什么要放到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等等。使得《计价规范》的科学严谨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如果根据图纸数量和现场数量来划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与措施项目的分界则以上问题都可以得到科学的回答:因为根据图纸上的平面和立面尺寸,可以计算出土方数量,根据图纸上的混凝土构件与其模板的接触面积,可以计算出模板面积,所以土方和模板都应该归到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即凡是在设计图纸上表示的就放到分部分项的清单内,概念非常清楚。
为什么用图纸数量和现场数量来界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与措施项目的分界要比用其他的概念好呢?因为设计图纸首先是招标文件的基础文件之一,它反映了招标人所期望实现的工程规模、功能和用途的要求以及反映了工程质量标准,它也是投标人报价和工期计算的基本依据。投标人一旦中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图纸即为合同图纸,它又是衡量设计变更费用增加和减少的计算基础,所以规定将图纸能够计算的数量都放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可以达到概念清晰、界限分明的目的。例如基础坑的护坡桩项目,它是属于工程非实体性项目,但如果遇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将基础与护坡桩工程统一设计时,护坡桩就应该归入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并且该项目如发生设计变更就应该依据合同图纸计算变更费用;如果护坡桩项目是由承包人自己设计和施工完成,则应归入措施项目,如果护坡桩项目发生了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变更时就办理现场经济洽商。
现场管理费(即现场管理人员的费用)应是根据现场施工发生的数量计算的费用,而且施工组织设计是反映现场数量的主要依据,所以报价时现场管理费的编制应主要依据同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进行评价时也应主要依据其报价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来评价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的报价是否切合实际。例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现场组织机构图表示了该现场管理机构共有几个部门组成,每个部门有多少管理人员,每个管理人员依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现场驻留的时间以及每个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补贴和保险费等每月总收入等等,这样作为项目成本管理者对该项目成本控制就有切实可“追溯”的依据。另外,发生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延期时,现场管理费部分也可以作为计算延期补偿费的依据之一,这比折成系数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更多的优点。
将图纸数量作为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将现场数量作为措施项目的数量,还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一般情况下,发生设计变更时只有分部分项部分的变更可以调整,而措施项目不能做调整的道理:这就是因为设计图纸是由作为第三方的设计人编制的。当发承包双方依据该设计图纸签署合同之后,发包人又提出设计变更时,一定是对原设计图纸的变更,这就需要设计人将这样的变更意图反映到新的图纸上,以便承包人按图施工,这种原设计图纸(即合同图纸)与新变更图纸之间产生的差异,一般来说,就可算作是发包人应在合同总价之外另行支付的变更费用。由于这两种图纸产生的差异都是由第三方完成的,所以将这种差异作为变更的依据是公平的。但由于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是由投标人自己编制的,所以要求发包人依据原措施项目与变更项目新增加的措施项目之间的差异进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就缺少公平、公正的基础。当然,为了防止工程变更数额或规模过大,使承包人需要额外支出的措施项目费过多又得不到发包人补偿,在预计发生较大或较多变更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常对设计变更幅度以及超过变更幅度部分的支付条件进行约定,如同《计价规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第4.0.9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对将来运用《计价规范》的展望
由于内地使用清单进行计价方法被逐渐推广,使得招标人会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提出新的要求:例如,对工程投资的控制和估算提前到方案设计阶段。由于清单的项目编制可以根据编制人的需要将项目编制的较粗,以对方案设计阶段的建造成本进行估算(Cost Plan),也可以将清单项目编制的比较细,用于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还可以将清单项目编制很细,用于施工图阶段的招标和造价控制。这三个阶段所使用的工程量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只是每个阶段的项目划分粗细不同,计算的粗细不同而已,这就给工程造价超前优化和控制提供了基本条件;由于使用清单进行招标的逐渐推广,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价也将会有所改变,将原来用大部分时间进行技术评标,改为进行经济评标,并且对经济评标会越来越重视。
总之,我对于《计价规范》在全国范围迅速推广抱有很大的信心,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面临越来越频繁的舆论监督,越来越严格的投资效益审计,这使得政府投资的管理者要更加注重投资效益;二是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日益完善,吸引了国外投资人不断涌入;土地的公开拍卖以及房地产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银行对贷款的风险意识也日益增强,使得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这也使得投资人更加注重投资效益,并对投资控制理论和方法产生巨大的需求,在这些需求的带动下, 我国内地的造价咨询行业编制清单以及投标人报价的水平一定会有很大的提高。
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Zhu 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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