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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施工索赔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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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先前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承包商所垄断的国际承包市场,已逐渐演变成群雄逐鹿的局面。我国参与到国际承包市场竞争中的涉外公司实力不断壮大,除经济技术实力的增强外,更重要的是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国际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是涉及诸多方面、诸多因素的系统工程,而其中工程索赔的管理则是经营管理中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它体现着承包商经营管理的水平。工程施工索赔是施工合同管理知识的集中表现,它涉及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合同知识、法律经济基础以及外语方面的知识,在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工程索赔的重要性

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

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隐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自然条件的风险以及施工本身的风险等。工程索赔与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从风险转移的角度来讲,索赔是因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而向对方索要补偿的行为。为了避免由于在工程过程中承担了本不属于自身的风险而造成损失,承包商应利用合同条件,通过工程索赔的途径将损失尽可能多地从业主方补偿回来。因此,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缺乏索赔意识,对造成索赔的事件反应迟钝,那么他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应该得到的利益。

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条件是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益以及应承担义务的关键性文件,它阐明了业主及承包商之间风险的划分。承包商只有提高灵活运用合同条件的能力,通过工程索赔来减少经济上的损失,才能维护其合理的合同权益。因此,工程索赔实际上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最基本的管理行为。

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经营管理水平的体现。

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项目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围绕这一中心展开。任何一个有实力的承包商不仅应具备施工技术和施工能力上的优势,还应该具备很强的合同管理和工程索赔的能力。只有既能优化内部施工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又善于运用工程索赔的手段减少损失的承包商,才能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够成功且合理地进行工程索赔的承包商,一定是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的承包商。

2. 索赔的程序

按照合同规定及国际惯例,工程索赔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合同实施阶段中所出现的每一个施工索赔事项,都应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具体规定,抓紧协商解决,并与工程进度款的月结算制度同时进行支付,争取做到按月清理。

关于施工索赔的处理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

(1) 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凡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出现工程范围或工程量变化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成本增加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商在保证继续施工,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同时,可以用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Notice of Claim),声明索赔权力。索赔通知书的发出应该符合和合同条件中的具体规定,如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是须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否则视为承包商自动放弃索赔权力。

(2) 报送索赔资料

在正式提交索赔要求以后,承包商应抓紧准备索赔资料,计算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编写索赔报告书,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报出。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向工程师报送1次补充资料,说明事态发展情况。最后,当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在28天内报送此项索赔的最终报告,附上最终账单和全部证据材料,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要求工程师和业主审定。

(3) 会议协商解决

如果某项施工索赔要求不能在每月的结算付款过程中得到解决时,则需要举行正式会议面对面的讨论决定。会议一般由工程师主持,双方交换意见,就论据及有关材料进行讨论,以争取达到一致的见解,解决索赔问题。

(4) 邀请“中间人”调解

在双方谈判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为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争端,可以首先邀请工程师予以调节。工程师因其特殊的地位及作用,可是说它应该是工程争端的第一调解人;如若工程师的调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双方可提交申请DAB/DRB予以判决。DAB/DRB是合同双方聘请的裁决人,其职责仅限于争端发生时的争议处理,并且他们所做出的裁决属于调解性质,该裁决没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引入裁决人,使之按照裁决程序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或争端必将有利于工程的良好管理和顺利进行。

(5) 提交仲裁和诉讼

如果合同的争端经过上述途径仍然不能得以解决,最终的途径只有通过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是工程争端的最终解决途径,具有法律权威性,对争议双方都有最终约束力。

3. 完善有序的文档管理是实现成功索赔的关键

由于工程与建设环境的复杂性,索赔的原因也极为复杂,但不论是何种原因形成的索赔事件,如果要想使之最终实现,索赔的依据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决定索赔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国际惯例,索赔的依据已经形成如下标准体系:

合同文件。合同的原始文件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基础,是施工索赔的主要依据。同时,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时,必须明确说明所依据的具体合同条款。

后续合约,即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发布一些书面或日头指示。承包商必须执行工程师的指示,同时也有权获得执行该指示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另外,合同实施期间,参与项目各方会有大量的涉及工程技术问题的往来函件,以及商讨解决合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会议记录,由于多方的核签,这些也是文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技术纪录、工程财务记录、现场气象与环境变化记录等。

财务收支记录材料,如施工进度款支付记录,工人工资表,月报表等。

其他相关市场信息资料与政策法令文件。

承包商的合理索赔需要提交标准系统化的索赔报告,而索赔报告除了清晰明确陈述己方索赔权利,准确合理计算索赔要求外,充分有力的证据是必不可少的。而索赔证据的积累正是与平日的文档管理分不开,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甚至专门会设立独立的文档控制中心集中实施文档管理,由此可见完善有序的文档管理是实现成功索赔的关键。另外,完善的文档管理也可以帮助承包商及时敏锐的发现索赔机会,避免己方合理的索赔权力丧失。如在工程师的变更通知,不可预见性的天气地质报告等等文档管理工作都实际上是工程索赔的信息来源。

4. 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索赔是集合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合同知识、法律经济基础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工程索赔是一种高智力、高水平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大多工程项目,索赔的出现在所难免,它是合同双方合理申张自身权益的手段。但是想要做好合同索赔工作,必须在整个工程全过程中树立起索赔意识,建立索赔管理体系。

首先,在工程项目前期,即应该树立起索赔意识。例如,在投标前对合同文件条款充分研究,对施工现场条件方面仔细勘查,在编制BOQ报价时搞清工程量的虚实以备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及时合理的应对。

其次,在工程施工阶段,要做好索赔工作。建设过程中,索赔工作的安排要有一个总的时间安排。每个工程项目可能有很多具体的索赔事项,它们发生的时间有先有后,但应随着整个工程的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索赔事件发现、申报、论证、讨论及解决的时间。根据国际工程的承包实践,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应及早提出,抓住紧要的方面来解决,避免合理的索赔被无限期地拖下去。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要掌握索赔的有利时机,争取在工程建成以前完成主要的索赔谈判和付款。一般来说。发现索赔的阶段从投标时就开始了。可以延续至工程建成一半的时期;晚于这个时期提出的具体索赔事项,往往来不及得到彻底的处理。工程建成四分之一至四分之三这个阶段,应该是大量地、有效地处理索赔事项的时期,承包商应抓紧时间让索赔争端在这一段时间解决。

最后,在工程竣工阶段,合同双方应就工程中未达成一致的争端进行协商谈判,力争友好协商的解决,避免将争端推向仲裁或诉讼。

5. 工程索赔与伙伴合作关系

虽然索赔是合同方尤其是承包商合理申张自身权益的手段,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有时,索赔会因激怒对方而带来报复性伤害,尤其是一些强势业主。因此这就要求索赔方柔中有刚、委婉巧妙,恰到好处地激发对方认同感,赢得对方的同情与重视。对于每一项索赔工作,承包商和业主都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要轻易付诸仲裁或诉讼。因为后者不仅需要花费巨额的仲裁或诉讼费用,而且往往时间也会拖得很久,另外过多的仲裁或诉讼历史对合同方的名誉也有所影响。

现如今,建筑工程倡导将伙伴合作关系引入工程合同范本之中,“伙伴关系”(Partnering)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之间为了获取特定的商业利益,充分利用各方资源而做出的一种互相承诺。例如2000年,英国咨询建筑师协会(ACA)出版了“项目伙伴关系合同标准文本”(The ACA Standard Form of Contract for Project Partnering,简称PPC2000),这是第一份以项目伙伴关系命名的标准合同文本,它把在项目中建立伙伴关系的理念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了伙伴关系管理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因此,从上述可见,合理的工程索赔需要处理好与伙伴合作战略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市场拓展阶段,有时候工程的利益需要服从企业市场战略,需要结交当地有优势的工程群体,而此时把牺牲索赔利益充当市场拓展的必要手段就显得非常明智。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大有“门道”
  专家认为,对外承包工程的经济意义不仅在于它可以创汇、缓解劳动力就业压力、学到先进技术,而且还可以带动国内各类设备和产品的出口。2002年广东省外经企业对外承包劳务业绩统计表显示,深圳外经企业新签合同额呈逐年减少趋势,但华为、中兴、曙光信息技术等企业却获得了成功。这些成功企业的实践表明,深圳高科技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具有优势。
  高技术企业中标机率大
  据了解,从去年广东省对外承包劳务业绩看,对外承包工程的技术含量快速增长,深圳华为、中兴两家公司已经成功参与许多国家骨干电信网络的建设,所承包的各项电信工程遍及世界主要地区。两家公司2002年营业额近3亿美元,占全省近四成,同比增长292%。深圳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去年也凭借自身实力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埃及政府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综合投资信息系统”的总承包商,项目总金额约220万美元。今年,该公司还将在埃及等市场推广阿文OCR产品、投标系统集成等,争取再收获300万美元左右的订单。目前我市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17家。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也将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进行大力扶持。
  竞标是比赛意志力
  就如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深圳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玉志有自己的一套生意经。他谈到,从曙光公司一举战胜IBM、HP、Oracle、西门子等14家一流国际大公司或其代理成功中标埃及综合投资信息系统这一项目中,他们得出这样的经验,坚持就是胜利。由于是国际招标,工程又比较复杂,他们从投标到开标,历时一年多时间。中间经历数次答辩、修改、讲解、谈判,如果没有坚持到底的决心,是无法拿下来的。尤其是当业主对于中国的产品、技术不太熟悉甚至比较怀疑的情况下,放弃就意味着失败。
  找准项目与当地公司联手
  与当地公司合作是中标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该项目准备过程中,曙光公司就是与埃及当地公司展开密切合作,利用本地公司的优势,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虽然这会增加管理的难度,也减少了利润,张玉志还介绍,招投标的项目比较多,一个企业不可能泛泛地去投标,一定要找到自己有竞争力的项目,适合自己特点的、人际关系比较好的、有竞争优势的、能够产生影响的、时间比较宽裕的等,都是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
  吃透市场规则不可主观臆断
  就如何在阿曼进行工程承包,外经贸有关专家提醒深圳企业,要认真调研、尽快吃透当地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市场规则,不可主观臆断。他谈到,比如,阿曼只征收公司所得税,无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税率根据外国公司在阿曼注册形式不同而不同。因此中方公司对阿曼特有的商务法规要有深刻认识,认真向当地的咨询公司深入了解,做到知己知彼,在市场进入投标和今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掌握主动,避免因前期工作匆忙而造成的后遗症。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和进入市场的适当形式也是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外国公司在阿曼经营的形式有三种:代表处、办事处和有限责任公司。他认为,首次进入阿曼市场要选择适当的市场进入程序。在开拓新市场时,建议首先指定一名英语较好的工程师负责了解、收集阿曼市场信息,并在恰当时机赴阿曼进行当地注册工作。当常驻人员到达阿曼后,可考虑建立代表处,使经营活动正规化。项目中标后再着手进行办事处注册,必要时考虑注册责任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逐渐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

(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谁家公司建设工程造价低、质量好、工期短、能够保证国家建设工程任务的完成,提高投资效益,谁家公司就中标,并由中标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所以,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适宜采取招标方式签订。

(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3)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况。
(4)承包人的信誉。
(5)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经验。

(三)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不过,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这是规定第一种签订合同的形式。至于规定第二种签订合同形式是: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按其规定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划为两个主要方面分别签订合同,也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根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况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应严加杜绝口头协议。


定标应以投标价格作为主要考量
定标是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后至授标之前的最后一道评定适格供应商的程序。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经过严格的招标、投标、开标程序后,在授予合同之前,应依照法定的授标条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合格的供应商。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授标条件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从我国1980试点推行公共采购制度至今20多年的时间来看,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采购主体对“综合评标方法”一直是情有独钟,这种方法长期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占主导地位。相反,尽管立法已经有明文规定,但采购主体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则非常罕见。这种状态在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三周年后的今天仍然没有任何改观。为此,本文在分析我国盛行的“综合评标方法”弊端的同时,介绍国际上公共采购的定标方法,并建议未来的立法应该将供应商的投标价格作为定标的主要考虑因素。

  “综合评标方法”是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腐败案件频发的主要根源之一。虽然,“综合评标方法”在国际上也是评定适格供应商的通行做法,但并不是首选的定标方法。该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其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这种方法除了价格这一客观因素,其它的标准均受制于个人的主观判断。因此,供应商报价低并不一定能中标,报价高反而能够中标。这对于价廉物美的供应商和公共资金的享有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实践中,通过“综合评标方法”评定供应商,几乎都是千篇一律高报价胜出。例如,2004年10月,总投资114亿元的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中的血气分析仪300台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每台的投标价格为56800元,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价格为每台8万元,后者高出前者的价格差是23200元,前者报价低落标了,后者高却轻而易举地中标了。当然,中标供应商并不享有这里的每台差价款总计696万元(23200元×300台)的权力租金,这巨额差价款项分别为设租人和寻租人所瓜分。

  由于我国公共采购市场的招标代理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采用“综合评标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不能降低公共财政资金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限制“综合评标方法”的泛滥适用。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综合评标方法,但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将这种方法作为定标方法之一。

  “最低投标价法”应该作为定标方法之一。这种方法是以投标价格最低来确定最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从而彻底排除了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和人为因素的干扰。但这种方法不同于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我国立法一直所排斥的做法,但却为大多数国家的公共采购市场定标的首选方法。例如,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家的公共采购法规定,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标准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中选的投标应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合同授予的标准之一是最低投标价法:“如一实体收到一项比所提交的其他投标书条件异常低的投标书,则该实体可询问该投标人,以保证该投标人能够遵守参加的条件并能够履行合同条款。除非一实体为了公众利益而决定不签发合同,否则该实体应将合同授予已被确定完全有能力执行合同的投标人,且其投标书无论对于国内产品或服务,还是对于其他参加方的产品或服务,均为价格最低的投标书。”笔者认为,“最低投标价法”能够使供应商投标时就清楚地明白自己是否能够中标,定标后也能够知道自己为什么会失败。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使用“最低投标价法”的观点是,万一供应商履行不了合同,将给国家和公共利益带来损失。根据国际规则,投标价格异常低尤其是低于成本的情况下,只要供应商能够说明原因并提供担保,照样可以授予合同。总之,“最低投标价法”客观、透明,排除了任何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能够实实在在、有效地节约公共资金,是值得提倡的定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应明确纳入政府采购法中。与综合评标方法一样,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同样也没有明确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早在五年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就将最低评标价法作为定标方法之一。然而实践中,这种方法极少采用。究其原因,无非是客观性太强,使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难以操控投标结果。而综合评标方法的分数基本上是属于主观评分,且全部专家小组成员均由自己选聘,可以百分百地控制中标结果。相反,“最低评标价法”则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这种方法除了考虑供应商的报价因素外,还须明确定标的其他事项,如运费、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性能、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付款条件、企业信誉、业绩、安全和环境效益、技术培训等等。这种方法与最低投标价法所不同的是还须考虑一些与报价相关的因素,但两者都是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的主要尺度。相对而言,“最低评标价法”更加科学、完善,因而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综上所述,“综合评标方法”由于夹杂太多的主观因素,存在太大的“权力寻租”机会,难以避免采购主体和评审专家的倾向性,同时也加大了评审专家的成本。应该通过立法设定更多的条件,限制采购主体采用“综合评标方法”。










白 明 王亚军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13001)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在书报刊中经常可以见到类似于“反索赔就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的提法,同行中持这一观点者也并非少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事实上,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因为,索赔是双向的,反索赔也是双向的,索赔与反索赔是事物相互矛盾的两个侧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我们要重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也要重视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更要重视对索赔的反击(驳)——反索赔。一般说来,“反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的提法会引起人们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误解,不利于合同双方正确运用索赔与反索赔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引起同行的关注和重视。
二、索赔的概念
提起索赔很容易使人理解为“索取赔偿”或联想到争端的仲裁和诉讼等法律行为。但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所提及的索赔并不仅仅如此,其含义相当广泛。索赔一词英文为“Claim”,其原意是表示“有权要求”,法律上叫“权力主张”,并没有赔偿的意识。换句话说,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得到合理的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从承包商的角度来看,索赔仅仅是对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请求补偿的一种要求,对业主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索赔具有如下几点本质特征:
1.索赔是要求给与补偿(赔偿)的权利主张。
2.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文件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3.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承包商自己没有过错。
4.这种事件的责任应由业主(包括其代理人,如工程师)承担。
5.与合同标准相比较,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失,包括工期和经济损失。
6.提出索赔的一方(主要指承包商)必须有切实的证据。
7.协议尚未达成,即补(赔)偿还未兑现。
根据这些特征,可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定义大致归纳为:承包商要求或申请他认为应当有的,但尚未达成协议的权利或付款。这种对索赔的解释稍加改动,即将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调后,同样适用于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索赔这种经济要求是双向的,是合同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要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具有首先提出索赔的权利,在英文中都使用相同的“Claim”。因此,不论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还是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都应使用同一个索赔的概念。
三、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
索赔与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矛盾事物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如果把索赔看作是“矛”,则反索赔就是“盾”。索赔与反索赔往往同时存在,同时发展,同时消亡。反索赔随索赔的产生而产生,随索赔的结束而结束。索赔的提出必然引起对方以反索赔的方式与其对抗,而索赔的解决往往也是由于反索赔的存在而更趋完善和合理,更容易被合同双方所接受。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没有索赔的反索赔,也很少见到没有反索赔的索赔。
索赔管理的任务不仅在于对已产生的损失的追索,而且在于对将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损失的防止。追索损失主要通过索赔进行,而防止损失则主要通过反索赔进行。反索赔与索赔一样,都是索赔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和业主都在进行和加强合同管理,都在运用索赔与反索赔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以增加收入和避免或减少损失。因此,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反索赔与索赔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在任何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有索赔报告的提出,就必然引起对方对其索赔报告的攻击和反驳,攻击的对象往往是索赔报告中的不合理或证据不足的部分,这种对索赔的反驳及反驳索赔报告称为反索赔。如同进攻和防守一样,无论是业主、总包商还是分包商,都会对对方索赔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采取各种对自己有利的措施,对对方的进攻做出反击。
四、反索赔的意义和目的
“反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的观点,客观地将索赔与反索赔这对矛盾割裂开来,其实质是只谈索赔不谈反索赔,是对反索赔的否定。大量的工程实践表明,不注重对对方索赔的反驳,不注重对对方对自己索赔的反驳的反驳,其索赔会显得苍白无力,也很难成功。反索赔的意义在于:
1.进行有效的反索赔,可以减少和防止损失的发生。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不能推卸自己对干扰事件的合同责任,则不得不满足对方的索赔要求,支付赔偿费用。
2.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将使自己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在与对方交往的过程中诚惶诚恐,缩手缩脚,丧失主动权,影响工程管理人员的士气,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和管理。
3.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是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的。若自己的工作漏洞百出,对对方的索赔无法反击,则无法避免损失的发生,也无力追回损失;同样,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在工作中一直忙于分析和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也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
4.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常常对于干扰事件双方都有责任,形成索赔中有反索赔,反索赔中又有索赔的错综复杂的局面。不同时具备攻防本领是难以取胜的,这里不仅要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反驳,而且要反驳对方对我方索赔的反驳。
5.通过反索赔不仅可以否定或部分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使自己免予或减少损失,而且可以重新发现索赔机会,找到向对方索赔的理由。因为反索赔同样要进行合同分析,事态调查。审查对方索赔报告。用这种方法可以摆脱被动局面,变不利为有利,使守中有攻,达到更好的反索赔效果。
因此,我们不能割裂索赔而谈反索赔,只有同时具备索赔与反索赔这两方面的本领,做到“守必固,攻必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孙子兵法中有:“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即对方企图索赔却找不到我方的薄弱环节,找不到向我方索赔的理由;我方提出索赔,对方无法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找不到反驳的根据。
索赔的目的是对已产生的损失的追索,反索赔的目的是对将产生的损失的防止。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做好如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防止对方提出索赔。在合同实施中进行积极防御,使自己处于不能被索赔的地位。为此要做到:
1.防止自己违约,完全按合同办事,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根据。
2.干扰事件一经发生,就应着手研究,收集证据,一方面做索赔处理,另一方面又准备反击对方的索赔。
3.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赔。这样可以防止超过索赔有效期限制而失去索赔机会,在索赔中处于有利地位,打乱对方的步骤,争取主动权,为最终索赔的解决留下余地。
二是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必须反击(驳)对方的索赔要求,常见的反击措施有:
1.用我方提出的索赔对抗(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抓住对方的失误提出索赔,在最终索赔解决中双方都做让步。这是以攻为守,以攻对攻的策略。
2.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找出理由和根据,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不符合事实情况,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根据或计算不准确等等。以推卸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五、结束语
在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索赔和反索赔同等重要,这两种手段常常同时使用,同时进行。索赔报告中既有索赔,也有反索赔;反索赔报告中既有反索赔,也有索赔。我们不应将两者割裂开来,离开索赔去谈反索赔,或将反索赔孤立起来;而要正确理解索赔和反索赔的含义,运用索赔与反索赔的武器,攻守相济,才能达到良好的索赔效果。

的ABC法、鱼刺图分析法,时间进度管理中的关键路径法(CPM)、S曲线法。






工程反索赔之我见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恪守合同是签订合同双方共同的义务,索赔是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只有坚持双方的共同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境外投资者和建筑商同时看好中国投资市场,我们也承诺在一定时间后给予国民待遇。这种市场准入的国际化的扩大,要求我们在提高各方面的竞争实力之外,也要加强对索赔的认识,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在建筑市场范围内提到索赔,人们一般都只理解为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够全面的。建筑工程的索赔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施工索赔(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反索赔。
  下面我想就业主反索赔的问题谈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引起行家关注和企业的重视。
  一、反索赔的内容
  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即由于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者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它的内容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期延误索赔:业主因工程延期竣工而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承包商提出损失赔偿。
  2.施工缺陷索赔:若因承包商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缺陷,在保修期内应由承包商无偿修复或由业主雇佣他人修复,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承包商未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由业主代交本应由承包商交纳的保险费用而向承包商作的费用索赔。
  4.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原合同工程量的15%而造成的超额利润的索赔;业主可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提出变更造价,收回该部分超额利润。
  5.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当承包商未能提供己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执行该项索赔。
  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的放弃工程的索赔。
  在加入WTO以后,作为国际上最流行的合同条款之一――FIDIC(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将被我国建筑市场广泛地采用。在FIDIC合同条件中,反索赔的内容更为广泛,与前面已提到的反索赔内容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承包商违约:
  ①经监理工程师证明,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在运输施工装备、机械等使通往现场的公路或桥梁损坏。
  ②承包商未能履行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移走或调换不合格的材料,或重新做好工程。
  ③承包商未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落实完成某些工作,而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工作是应该用承包商自己的费用去完成的。
  2、法规变化造成承包商获得超额利润,应当考虑调整合同价款。
  ①由于劳务或材料价格的下降发生了工程成本下降。
  ②由于政策性调整,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成本。
  3、在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已被监理工程师认定为不合格的工程的费用,业主可在计算应由其承担的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事件造成损失的总价款时,就这部分工程的造价向承包商索赔。
  二、反索赔的现状和重要性
  由于1994年以前的经济过热以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健全,造成近十余年来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卖方市场格局,业主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处于主动的地位。一方面是反索赔发生以后的款项不难收取;另一方面由于对建筑法规和工程计价规定的较少了解及其对索赔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了解不够,有时即使发生了反索赔事件,业主也因未曾察觉而没有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反索赔没有具体的界定和介绍。在该示范文本“36.索赔”条中,“36•1”款提到:“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这个条款的含义就是索赔工作是双向的。但在“36•2”款中,只详细介绍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内容和步骤,对业主向承包商的的反索赔没有具体的说明。
  所以,一般情况下业主乃至建筑界对工程反索赔不够重视是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的。
  然而,规范化与法制化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必然趋势,对反索赔的重视是业主加强建筑法制观念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重视反索赔,从更广泛的范围加强对反索赔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也是从另一方面促使承包商提高质量意识、工期意识、投资回收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有效手段。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境外承包商和投资者对中国建筑市场的无可避免的介入将无情地排斥建筑市场的人情工程或在处理工程纠纷中的“各打五十大板”的调和现象。现在是到了业主甚至是建筑界将反索赔提到工程承发包的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了。
  三、反索赔的准备工作和计算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加强合同管理是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先决条件。尤其是业主方,因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提到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合同第三十六条),没有具体明确地提到业主的反索赔。所以,业主在了解反索赔的内容后,应该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事先约定反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处理办法。比如工期延期,施工质量,造价调整的条件,超额利润的处理等等都是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事先规定反索赔事件发生时如何处理的。
  完善合同管理,在合同的特殊条款(或称补充条款)中增加反索赔的内容,为反索赔准备充足的法律依据,对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是反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反索赔取证的资料:例如同承包商、设计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质量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要求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对某些灾害或事故还应用照片或录像记录现场实况。其中还特别要注意质量问题的有关资料,比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砂浆和混凝土试块取样的真实性及试压的实际记录等等,因为保证工程质量是业主自始至终都应当关注的头等大事。
资料齐全是进行反索赔工作的必要条件。
  3、反索赔的计算
  反索赔的计算项目繁多,方法各异,鉴于目前反索赔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对计算方法的探讨还在起步阶段,有待专家们进一步的研究。但原则只有一个,就是要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方方面面的损失,即不能漏算也不能滥算。
  例如在计算工期延误索赔时一般应考虑包括如下内容: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期引起贷款利息的增加;工期延误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的增加;由于本工程不能使用而需租用其他建筑物时发生的租赁费等等。(这项反索赔,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以实际延期天数为计算基数乘以每延期一天的罚金计算,国内惯例,以罚款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的10%为限。)
  只要我们充分重视反索赔,在处理过程中又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就有可能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让承包商赔得心服口服,正确处理双方的利益关系,使工程项目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及时竣工,取得“双赢”的满意效果。

索赔管理
一.概述

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广义的索赔管理包括索赔和反索赔.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而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从合同管理的角度讲,索赔和反索赔属甲方(业主方、下同)和乙方(承包方,下同)双方面的行为,均有可能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双方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乙方索赔和甲方反索赔发生的频率分别要高一些。在招标工程建设中,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合同管理均处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地位,而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必然产物。通过摸索和总结,人们意识到加强合同管理是改革和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在客观上索赔与反索赔产生的重要意义还在于两者的对立统一,促进了甲、乙双方的业务管理水平。

二.索赔与反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走向招标承包竞争机制的时间还不长,无论是甲方或监理还是乙方,对合同的编制和管理经验均不够丰富,再加上行政性法规还不够健全,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某种程度上还简单地把其视为无力纠缠和争利.但随着我国参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增多和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研究和实践以及国内的部分大型建设项目实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按国际惯例实行公开招标后,索赔管理显得非常重要,FIDIC合同条件具体规定了进行索赔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国内的建筑业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和实践性的突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也专门提出了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这些都为规范索赔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证明,双方的索赔都是严格合同管理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没有索赔管理,实际上就是允许一方偏离或不执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又不承担责任,因此索赔和反索赔是双方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的正当权力,是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同时由此而在客观上产生的重要意义还在于,索赔和反索赔的对立统一,促进了甲、乙双方的业务管理水平和按经济规律沿法制化轨道实施工程建设。

首先,有利于管理和信息研究.索赔和反索赔证据的成立,必须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符合特定条件,这就有赖于完整的基础资料,如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各种签约、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物价和工资指数及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材料进场凭据等,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任何一方由于信息管理不善,都会错失有效的索赔和反索赔。

其次,有利于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律施工.实际工作中,“三边”工程、政绩工程、献礼工程、拍脑袋计划等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律组织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极易为索赔打下伏笔,因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研究索赔管理,依法行政,走合理程序,本身就是反索赔的重要前提。
其三,有利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者把合同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意识,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克服合同签订阶段对合同斟字酌句,合同实施阶段把合同打入冷宫的倾向。
三.应提高对施工索赔和反索赔的认识

目前在国际建筑市场上索赔和反索赔不仅是维护各自权益、降低各自风险的一种手段,也逐步普遍形成了以低价中标后再通过对工程项目的精心施工和管理求得经济效益的模式,许多承包商为了在建筑市场激烈竞争条件下夺得某项工程的施工合同,除了在投标报价阶段充分利用管理水平、施工技术和机械设备方面的优势,尽可能挖掘本企业的潜力和采用低利政策而压低投标价格力争中标之外,还会采取通过现场考察,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和图纸进行详尽分析研究,寻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索赔机会,着眼于施工中通过索赔而获得额外利润的策略,承包商的这一投标策略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例如,小浪底水利枢纽在国际标工程施工中,承包商曾提出过多项索赔要求。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了工作时间,合同中按每周6天考虑,而新《劳动法》规定为每周工作5天,且对加班时间给予总量限制;二是提高了加班工资标准,将日常星期天及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标准从基本工资的100%、150%、和200%分别提高到150%、200%和300%,这样,既改变了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安排,又提高了工资支出。为此,承包商提出索赔。其他方面引起承包商索赔的原因有:地质条件的变化;规模较大的设计变更;业主提供的施工条件(供水、供电、施工现场、施工道路)等等。任何不正常的变更和提供都可能导致承包商的索赔。施工期间承包商利用一切合理的理由进行索赔而得到经济补偿就是较高管理水平方面的体现,他们先后多次提出索赔要求,获得索赔款是一个相当不小的数目。

对于业主而言,与承包方的索赔策略相对应,应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职责,逐以形成积极防御,严密制做招标文件,预防自己违约,严格执行合同,主动收集证据,先发制人,通过查找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施工缺陷、运输索赔、首先提出索赔等一系列的反索赔的策略模式,在工程建设管理中,为减少基建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索赔和反索赔的研究和运用,无论是在法律意义、经济意义上还是在工程管理意义上都有不可低估的价值,必将为新的经济合同法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

四.结语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工程建设日益走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仅出现了工程单位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竞争承揽工程,而且引入了国际承包商参与国内工程建设。通过实践和总结,逐步意识到合同管理是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特别是正确认识国际工程的索赔,不仅使我们作为业主能管理好工程,维护好国家利益,而且有助于我们作为承包商在国际工程市场上通过正常的合同管理手段保护和争取自身的经济利益。



合同管理:索赔与反索赔
  小浪底工程是我国治黄史上伟大的跨世纪水利工程。工程投资除国内投资外,还使用了11.09亿美元的国际贷款。工程采用国际性招标,经过激烈竞争,3个以外国公司为责任方的联营体分别中标承建3个工程标。他们中标后,又将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以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别包给其他外国公司或中国公司。生产关系错综复杂,由此带来多种多样的施工索赔和反索赔。

  习惯上,我们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包合经济索赔、工期索赔),而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以及通常情况下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评议和批评,指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称作反索赔。由于小浪底工程生产关系的复杂性,既有众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的施工索贿和反索赔,也有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施工索贿和反索赔,它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影响。国际惯例的索赔是正常的合同管理业务。大量的索赔文件成了小浪底工程独特的景观,从1994年外商开工进场以来,业主收到的承包商索赔信函,就有上千封之多。

  一、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

  引起施工索赔的原因很多,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风险引起的索赔

  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物价暴涨、恶劣的自然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复杂、货币汇兑风险、法规变化等等。由于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承包商承担的风险相对要多一些,所以往往是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

  小浪底工程由于后继法规的出台、税制改革的影响导致的索赔比较多。后继法规是指合同签订后国家及有关部门新出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由于1995年实施的新劳动法在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并且对加班时间也有限制)、加班工资标准的变化引起的索赔。外国承包商认为新工时制和加班的限制缩短了他们在投标书中计划的工作时间,影响了工程计划和进度,外商提出增加施工人员和相应临建设施,或者给予工期延长。如果要保持原计划的工作目标不变,就必须补偿承包商因加班工资标准提高而引起的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经过测算,为避免因增加人员或延长工期带来的额外费用或由此带来的索赔,补偿是合理的,给予了外商适当补偿。同时,我国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既有税种、税率的增减,也有相互转换和穿插,或者是同一税种的各种变化及几个税种的合并,小浪底工程涉及到并引起外商索赔的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和印花税。由于税法问题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需认真分析,并到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了解,学习有关知识,以理服人地与外商进行谈判,既要尊重合同,又要维护国家利益。

  2.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水利水电工程周期长,特别是像小浪底这样的大型工程,由于设计部门前期经费有限,勘测手段、技术落后,导致前期设计深度低,再由于小浪底复杂的地质条件和紧凑的结构形式,就使得施工中设计变更频繁。外国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设计文件和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增加、减少或省略了任何工作,或者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施工安排,都是变更。若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要求重新估价,并伴随工期延长的索赔。小浪底工程比较典型的是二标的新增进出口边坡锚索、三标地下厂房新增顶拱预应力锚索等。

  3.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索赔

  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3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变化。承包商通过以下3个方面的经济补偿获得索赔:第一是承包商施工机械设备的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采用合同文件所述的工作量和施工要求,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按此组织订货、运输及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型号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设备的数量,就引起承包商的计划外投资,扩大了工程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部分原有设备的窝工,甚至弃置不用,形成了浪费,导致承包商亏损。同样,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的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涉及工程费用的增加,引起索赔;第三,由于上述两种情况的直接费影响外,施工间接费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引起索赔。

  4.施工拖期引起索赔

  在大型水利水电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影响,工程拖期的因素也较多。承包商往往强调业主的责任,当承包商额外的开支得不到补偿时,引起索赔要求,包括工期拖长索赔、设计图纸拖交索赔、业主风险索赔、暂停施工索赔。工期拖期可分为可原谅的延期和不可原谅的延期,工程师的职责是对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误和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析,把可原谅延期产生的费用计算出来。

  5.由于工期拖期赶工引起的索赔

  当工期拖期后,业主认为该工程的推迟完工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影响时,或由于此部分工程推迟完工导致一系列工程的拖期时,业主宁可采用赶工的措施,指令承包商投入更多的人力、设备,或采取加班施工的办法,挽回已失去的工期。当然,这引起了承包商的索赔。小浪底工程二标截流处在关键线路上的导流洞、进水口、出水口工程,由于修改了支护形式、导流洞内塌方频繁及其他原因,致使工期滞后10个多月,为了确保截流日期不变,给承包商下达了赶工指示。外国承包商提出了巨额索赔。

  6.其他原因

  如业主违约、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等等。小浪底工程外国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一是当地农民的干扰施工,影响工期;二是业主提供的条件如供水、供电,或由业主指定的当地材料如粉煤灰、油料等在质量、数量上不能满足要求。此类索赔所占的比重很小,监理工程师一般要求承包商出具详细的证明材料方可支付。


承包商引用的索赔条款汇总表
序号 合同条款号 索赔条款主题内容
1 6.3 施工图纸拖期交付
2 12.2 不利的自然条件
3 17.1 因工程师数据差错,放线错误
4 18.1 工程师指令钻孔勘探
5 20.3 业主的风险及修复
6 27.1 发现化石、古迹等建筑物
7 31.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
8 36.5 进行试验
9 38.2 示剥露或凿开
10 40.2 中途暂停施工
11 42.2 业主未能提供现场
12 49.3 要求进行修理
13 50.1 要求检查缺陷
14 51.1 工程变更
15 52.1 变更指令付款
16 52.3 合同额增减超过15%
17 65.3 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破坏
18 65.5 特殊风险引起其他开支
19 65.8 终止合同
20 69 业主违约
21 70.1 成本的增减
22 70.2 法规变化
23 71 货币及汇率变化
引用的反索赔条款汇总表
序号 合同条款号 索赔条款主题内容
1 25.3 承包商保险失效
2 30.3 损坏了公路或桥梁
3 37.4 拒收材料或设备
4 39.2 承包商不遵守指示
5 46.1 施工进度拖后
6 47.1 拖期损失赔偿费
7 49.4 缺陷责任
8 59.5 未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
9 63.3 承包商违约
10 64.1 紧急维修
11 65.8 终止合同后的付款

  二、反索赔及引用条款

  通常情况下,反索赔的目的,一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评议和批评,指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从而大量压低索赔金额,另一个目的,就是利用合同条款赋予的权利,对承包商违约的地方提出索赔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索赔可以分为3种:

  1.工程拖期反索赔

  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拖后是常见的现象,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关键是拖期以后,责任的确定。只有工程拖期的责任在承包商一方,例如开工拖后,设备材料进场晚,施工人员不足,施工组织管理不善等,业主才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若工程施期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不是承包商的责任,例如天灾、工程所在地政治动荡等,则业主不能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这种性质的拖期,一般称作“可原谅、但不给经济补偿的拖期”,业主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2.施工缺陷反索赔

  合同条款规定,如果承包商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规定,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未完成应进行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要求补偿业主所受的经济损失。如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修补缺陷工作,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

  3.其他损失反索赔

  除上述两种之外,由于承包商的过失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

  在小浪底工地进水口的检浇筑过程中,工程师经过测定发现此段时间该部位的检浇筑明显滞后,主要原因是由于外国承包商的拌和机经常停机,皮带浇筑机也经常因修理而停工、模板数量也不够等,影响了浇筑速度,造成工期延误,监理工程师都--记录在案,并向外国承包商发出备忘录及索赔意向。

  三、小浪底工程合同管理的组织

  在小浪底工程中,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在业主、监理方面,建立健全了既按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充实,层次分明。3个土建标监理各自有合同部,监理公司有合同管理部。成立了合同变更索赔工作小组以及由高层决策领导层组成的合同变更索赔领导小组。遇到较大合同变更或索贿数额较高以及涉及范围较广时,由基层合同管理部门提供充足的原始资料和初步意见,合同变更索赔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形成意见后送交合同变更索赔领导小组审批。

  小浪底工程由于是国际招标工程,聘请了加拿大咨询公司(CIPM)进行工程咨询,吸收其成员进
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小组。由于他们熟悉合同条款,有丰富的国际工程经验,听取他们的意见对合同索赔工作是有好处的。同时,根据世界银行的建议,小浪底工程为了解决合同争端,力争将合同纠纷解决在工地上,作为诉诸仲裁前的最后一次协商,成立了“争议评审组”(Dispute Review Board)。小浪底“争议评审组”分别由业主推选的代表、承包商推选的代表及业主、承包商共同推选的代表共3人组成。到目前为止,小浪底“争夺议评审组”已进入工地近10次,解决了部分争端。目前工程已接近尾声,还没有出现过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的事端。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建立合同网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本文拟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探讨如何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有效建立合同网络,从而充分发挥合同网络架构图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建立合同网络架构的必要性
对于一个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极少实行由一家施工单位完全承担所有的施工业务,一般说来,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分包和指定分包商。分包存在的原因有:1.总包单位不具备完成所有项目的资质。我国对于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施工资质制度,很少有一家施工单位,具有从土建、建安、消防、弱电、电梯等所有工程的施工资质。这样,客观上施工单位必须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完全的施工总承包的价格总是高于平行分包的工程。业主出于控制造价的原因,也往往不愿意把所有的工程交给一家施工单位,而往往是由一家承担土建施工,而机电安装交给另外一家,电梯、消防、弱电等再分包。
3.业主一般对于影响工程质量、影响工程造价的特别重要的设备与材料实行业主供货。
以上的分包模式,是目前国内常用的,在国际工程中也得到广泛的运用。对于工程管理搞的比较好的项目,这些总包、分包的合同关系是井然有序的,对双方的责、权、利规定的很明确,双方的配合工作也比较好,合同执行的也很顺利;反之,则是合同关系不清,双方的责、权、利规定的不明确,双方经常陷于扯皮和矛盾中,业主时常发现一些合同没有涵盖的内容,一些事情没有人负责,由此带来工期的损失和造价的突破是普遍现象。本人曾参与过湖南长沙一个五星级酒店的建设(图略),由于缺乏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酒店与承包商分别签订了一系列合同,把一个完整的项目平行分解发包,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业主的工程部成了三十几家公司的总包单位,陷于无休止的扯皮、调解,疲于奔命的地步。各个分包单位互相影响,工期无法控制,一拖就是五年;费用无法控制,一方面有的施工单位工程进展很快却没有付款,另一方面却出现付款超出,工程进展没有上来,最后工程造价很高,质量却不能满意。
这种状况在大型工程的建设中仍然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建设单位忽略了合同网络架构的建立,造成合同关系不清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了建设单位的巨大损失。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编制合同网络架构图。通过合同网络架构图的编制,理清项目管理的思路,设计一个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网络。在目前的工程管理的研究中,却很少有人讨论合同网络架构,往往是对合同本身的研究要远高于合同架构的研究,我以为这是当前工程管理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合同网络架构是合同关系建立的基础。对它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工程管理的主线,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
合同网络架构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我认为,合同网络架构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项目管理中的WBS分解结构是密切相关的。合同网络架构是一种组织分析结构(OBS),它是用以展示工作要素已经分配给了具体的组织单位。在工程项目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是具体的组织单位。这些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与业主管理部签订合同,其中最重要的合同是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包合同;各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业主、施工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对于业主,合同架构图就是合同的关系图。
建立这些关系有以下方面的作用:
1、将整个项目划分为相对独立的、易于管理的较小的单位。
2、将这些单位与参加项目的组织相联系,将这些组织要完成的工作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
3、对每一单位做出详细的时间与费用估计,形成进度目标和费用目标。
4、确定项目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各项工作的顺序,建立项目质量控制计划。
5、估计项目全过程的费用,建立项目成本控制计划。
6、预计项目的完成时间,建立项目进度控制计划。
如何建立合同网络架构
我认为,建立合同网络架构,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理清管理思路,确定是采用总包负责制还是平行发包。大型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专业性是很强的,如电梯工程,一般都要采用厂家安装,这样有利于分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消防工程因为受消防法制约,一般要由经过当地消防部门认可的施工单位承建;玻璃幕墙等工程也要拥有一定的建设资质。对于这些分包的管理,一种是采用由业主直接管理,一种是由总包单位管理。我认为,总包负责制在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中应是必然的选择。总包一般是选择土建单位,他们在工程施工中有主导权,对于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垂直运输、垃圾清运、安全与环境管理、现场保安等的协调方面有利。总包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总包服务费,向这些单位提供服务,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但在小型工程中,如果业主的管理能力很强,也可采取平行发包的管理方式。
2、应该在工程的准备阶段即确定管理的方式问题,并应该在工程的指挥人员中形成共识,而不能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朝令夕改。在一个五星级大酒店施工中,在土建结束后,开始时明确了一家香港公司为设备安装与装饰工程的总包单位,并签订了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与建设单位的矛盾,建设单位解除了原合同,改为平行发包管理。这样,原总包单位极为不满,造成整个工程停工一年多的损失,整个工程的建设资料、质量控制等方面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计。
3、对于设备、材料供货的管理。一些业主认为,设备、材料供货的大权一定要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样可以降低工程的造价。我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关键问题在于供货的范围、供货时间对于工程的影响程度。业主在做设备询价时,常常没有严格的采购范围规定,这样,很多时候一些辅助材料和设备没有采购,施工单位在安装时就会提出索赔要求,并影响建设工期。我认为在设备材料的采购中分为三类是合适的: (1)A类,业主采购。必须与施工单位讨论,明确采购内容和交货时间。 (2)B类,业主指定采购。业主参与品牌与价格考察,但由施工单位签订合同。(3)C类,施工单位在监理监督下的自行订货采购。
4、对于设计,应实行总包负责制。设计单位实行总包负责制,目前国内是不多见的。但这也是非常必要的。国内的设计院,一般不承担弱电的施工图设计和精装修设计,而由业主确定弱电和精装修设计时,必须由工程的设计单位向承包单位提供资料,并承担指导责任。实行总包负责制,明确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所有设计负责,它就必须对二次设计进行认真的设计审查,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也不会出现常见的装修时乱改梁柱影响结构安全、变更防火分区影响消防报批等严重问题,对于弱电、消防工程中常见的与水电管线的矛盾、随意开孔开洞等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遏制。
5、对于分包的数量控制。分包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但绝不是分的越细越好,尤其应该严格限制业主指定分包。因为业主插手过多,总包单位的责任感就会下降,施工界面增加,施工的配合也会出现问题。应该严格限制分包方的再次转包,避免因多级多次转包给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留下隐患。
建立合同网络后的主要管理工作
建立合同网络架构后,我们还必须建立项目质量工作总控制计划、项目进度总控计划、项目投资总控制计划、项目环境与安全控制计划。
1、质量总控计划
质量控制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①工程质量控制应以合同管理为基础,通过科学的招投标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分包、材料供应商,以严谨的合同条件约束设计单位、承包商。
质量管理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的方法与程序。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手册、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确保工作质量,用优秀的工作质量去保证工程质量,从而保证项目的质量优良。
③质量管理应该贯彻到工程的全过程,实行全要素的管理。在工程各阶段,认真落实事先、事中、事后各阶段管理措施,严格树立事先管理(即预控)的思想。采取组织措施、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形成先进、严格、可靠的管理,结合项目实际,重点抓好“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等三级施工技术、“自检、互检、交接检”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质量验收的管理。
2、项目进度总控计划
项目的进度控制分为三级:
①一级计划:由业主、监理、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四方共同确认的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内容涵盖项目开发整个过程所有影响进度的工作。突出业主及管理公司的职能工作,如前期手续、招投标工作等。
②二级计划:由各专业分包编制,并由总承包汇总,监理核定的专业工程施工网络计划(仅限一级分包),主要目的为划分流水、协调专业内施工内容与顺序。
③三级计划:即由总承包汇总各分包人编制的涵盖各专业施工内容的短周期施工计划,如《月/周工程综合计划》及《专项工程综合计划》,突出专业施工间的施工流动安排及对施工场地的占用。
3、项目投资总控计划
投资控制主要手段包括:
①采用积极的预前控制方法进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市场的成本经验数据,先根据项目设计的情况(类型、规模、标准等)将工程的主要成本构成按合伺网络架构来进行分解,形成项目成本控制总计划,该计划及所有细化的成本预算估算指标将作为此后工程招标时的可承受报价的上限,对当时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工程,该指标可作为指导设计单位掌控设计标准的主要依据。
②采用合同(招投标)条件来控制工程洽商,采用此方法,有利于将承包商的索赔精力用于避免共同损失,减少承包商与业主的冲突。
③为便于掌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程,进行筹资融资安排,在项目编制出项目成本总控计划的基础上,对照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的内容,并依据拟定各类合同付款的具体条件(分期支付安排)编制项目工程费用年度、季度或月度付款计划。
4、项目环境与安全控制计划
项目的环境保护与施工安全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各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境管理责任制,建立与保持环境与安全工作程序,严格现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和反索赔的探讨
作者:胡万里
(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广东 广州 510730)

摘 要 索赔与反索赔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文章在对当前索赔与反索赔认识误区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进而具体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对建筑市场的作用。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反索赔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5)09
收稿日期:2005-05-25
作者简介:胡万里(1978—),男,湖北黄梅人,供职于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研究方向: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施工条件复杂,可能造成工程设计考虑不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可能造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各种缺陷,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索赔事件难以避免。目前在我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承包人进行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的反索赔。施工索赔和反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往来,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许多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这方面争议和分歧较大。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探讨索赔与反索赔,为各单位和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误区
关于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目前在国内的意见不一致,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有意见认为,应从《合同法》和《合同条件》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索赔与反索赔。这一类意见认为,索赔是双方面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这是由甲、乙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干扰事件后,双方都在进行合同分析。一方面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已方有利的条款作为依据,尽快追回在事件中所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合同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尽量推卸掉已方的责任,防止已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把追回已方损失的手段称为索赔,把防止和减少合同另一方向已方提出索赔的手段称为反索赔。也就是说,凡是主动提出权利要求的,均被称为“索赔”;凡是对此项“索赔”进行反驳、修改或拒绝的行为,均属于“反索赔”。甚至还有人认为,索赔就是承包商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对合同甲方过错给予惩罚,从而弥补损失并由此获利的过程。更有甚者,有些承包商根本不知索赔一词。
二、国际上对索赔与反索赔含义的界定
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规范,普遍按索赔的对象来界定索赔与反索赔,通常把承包商就非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向业主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并且此种要求均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并不存在惩罚的意思。这一定义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所公认和普遍应用,具有特定的明确含义。当然,如果从广义的一般含义来说,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某种索赔,业主可以反驳或拒绝承包商的此项索赔即进行反索赔。分包商可以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总承包商可以针对此项索赔进行反索赔。承包商可以向供货商提出索赔,供货商也可以反驳此项索赔,即进行反索赔等等。但是,在施工索赔实践中,一般并不是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索赔和反索赔,而是按其特定的含义,把承包商向业向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审和修正,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接受其合理的要求。二是对承包商在履约中的其他缺陷责任,如某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拖期建成,独立地提出损失补偿要求。
三、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
施工索赔常常是承包方获取更多利润的一个手段,也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按照国际对索赔及反索赔的界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我国实际工作中的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我们习惯上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索赔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费用。而对于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或者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议,否定其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称其为“反索赔”。
(一)风险引起的索赔
一般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近年来,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队伍不断扩大,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任务严重不足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处于主导地位的便利,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所以此类施工索赔往往由承包商提出,而且双方的分歧往往较大。
(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或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变更,如果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在实际施工中,此类索赔也会经常引起争议,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因为各自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合同条款中“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事件”理解的偏差。
(三)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的索赔
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 3 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引起的索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设备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据此组织订货,运输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同时,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
(四)工期延长和延误引起的索赔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影响,都将造成工程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当承包商额外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时,势必引起索赔。
(五)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
当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影响了总目标工期的实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业主通过分析认为工程的推迟完工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时,或由于部分工程的延期导致一系列工程的延期时,业主可采用赶工措施,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来完成该工程项目,保证总目标工期的实现,这必然导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
(六)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
业主违约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不按时交付施工图纸、设备和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商施工队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或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引起索赔。
四、反索赔
既然承包商寄赢利希望于索赔,自然业主也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反索赔以减少索赔,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索赔必然也就有反索赔。反索赔通常是业主对付承包商索赔的手段。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旦干扰事件发生,都推卸自己的责任,并企图进行索赔。不能有效地进行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索赔和反索赔具有同等重要的关系。
(一)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积极的防御通常表现在:
1.防止自己违约,要按照合同办事。通过加强工程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依据。工程按合同顺利实施,没有损失发生,不需提出索赔,合同双方没有争执,达到很好的合作效果,皆大欢喜。
2.在实际工程中所发生的干扰事件双方常常都有责任,许多承包商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赔。争取索赔中的有利地位,打乱对方的阵脚,争取主动权,另外,早日提出索赔,可以防止超过索赔的时效而失去索赔机会。
(二)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
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必须反击对方的索赔请求。对承包商来说,这个索赔可能来自业主,总(分)包商、供应商。最常见的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措施有:
1.用我方的索赔对抗(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最终使得双方都作出让步或互不支付。
2.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没有根据、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以推卸甚至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综上所述,索赔和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与反索赔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发生的事件真实、证据确凿,费用计算合理、准确,责任分析要清楚,这样对合同双方处理起来易于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随着建筑领域法制的日益完善,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都应按照“游戏”规则办事,严格遵守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诚实守信,只有这样,建设工程领域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国内某工程索赔过程案例
【案例】
150某饭店工程按照甲方提供的地下室勘探资料,有0.6米的工程在地下水位以下。甲方出于某种考虑,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含地下降水费用。1994年6月25日中标单位破土挖槽,在局部有地下室的部位按基础设计标高挖了探井。地下水位标高与资料相符,施工中必须采取降水措施。乙方为减少降水时间,避免降水期间含水层的细砂流失引起四周基土的扰动,当即决定,地下室部位临时挖土标高比原设计提高0.9米。6月30日挖土机械离场。7月2日甲乙双方经设计部门办理了将原地下室层高3.9米改为3.2米,使地下室部位基槽标高提高了0.7米。7月12日起,雨季到来,施工受阻,直到8月9日才达到施工的气候条件。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发生索赔及审查情况如下:
1、乙方索赔意向通知
××基建办公室:
本工程按照设计标高开挖证实,地下水位与对方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相符,施工过程必须采取降水措施。由于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标底中不含降水费用,请贵方查验实情。望能按实际情况考虑给予补偿。
××公司第××项目经理部
2、乙方索赔报告
××基建办公室:该工程自开挖并探明地下水实情后,充分作了降水准备,后虽作了设计修改,但因今年雨季来的早,降水量大,地下水位上升,本公司及时采取了降水措施,保证了无地下室部位工程的施工条件,减少了窝工损失,望贵方对以下实际发生费用考虑补偿。
A、按市定额文件计算规定,地下室发生降水费用24500元。
B、根据甲乙双方签证的设计变更单,原地下室部位钢筋因全部提前加工完成的需重新改制或另行加工,钢筋改制费3300元。
C、由于7月2日设计变更后造成工作反复,又遇雨季使地下室工程无法进行,延误工期20天。
请于审批
××公司第××项目经理部
3、甲方对该索赔审查意见
A、1994年×月×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地下室基础标高已提高到地下水位以上。现场只是在设计修改前挖了探井,修改后不用再挖,不存在地下降水问题。对于施工中乙方确实动用了降水机械,采取了降水措施的情况应已含在冬雨季施工费用中,实际情况也是抽排雨水,而应区别于降水。
B、同意因7月2日设计变更造成钢筋修改费用3300元。
C、按照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先施工地下室部位,再施工其他部位。挖探井后因设计变更未定而改变了原方案,这可以理解,但设计变更确定后(7月2日签证)乙方应抓紧时间先进行地下室部位施工,在雨季前把地下室底板搞完,为雨季施工创造条件。地下室底板施工错过了时机并非甲方原因,因此不能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4、乙方第二次提出延误工期的索赔
××基建办公室:关于我部提出延期20天的请求,有必要将当时情况再作说明补充。7月2日设计变更确定后, 应抓紧抢施地下室底板,但因在变更前已见地下室四周的施工面铺开,通路切断,这是当时为抢在雨季前搞好基础施工的前提下改变的做法。因乙方无法预测设计变更确定的日期,起始原因应是地下土质欠佳,挖槽后等待变更。至少乙方 不应承担6月26日至7月2日间的等待责任。请贵方根据实际考虑给予延期补偿。
××公司第××项目经理部
5、甲方再次就延期索赔的意见审查
A、甲方承担从考虑设计变更至变更确定日之间的等待延误7天。
B、乙方在设计变更确定之前进行非地下室部位施工时, 应考虑当设计变更一旦确定就要及时进行地下室施工的条件,因安排不周而造成被迫延误的这种情况应由乙方自负。
C、甲方考虑到乙方在施工中从实际出发,提出修改建议,保证了工程质量,从整体上节省了建设费用(因修改设计减少工程费用本例略),同意延长16天。
【评析】
从以上索赔处理的实践证明,审查人员仅仅掌握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并不能进行有效的审查。审查人员还必须通晓工程施工业务,全面收集审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能够使用这些资料对事件进行透彻而使人信服的分析。

-- 一道工程索赔案例(转载)
一道工程索赔案例(转载)

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2,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

(4)5月20日~5月22日,因下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5)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坑完毕。

问题

(1)建筑公司对上述哪些事件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要求索赔,并说明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天?

(3)假设人工费单价为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则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是多少?

(4)建筑公司应向厂方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

解答

问题(1)

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此事件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责任。

事件2:索赔成立。因该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

事件3:索赔成立。这是因设计变更引发的索赔。

事件4:索赔成立。这是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工程延误。

事件5: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印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

问题(2)

事件2:索赔工期5天(5月15日~5月19日)。

事件3:索赔工期2天。

因增加工程量引起的工期延长,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计算。原计划每天完成工程量:

4500÷10 = 450(m3)

现增加工程量900m3,因此应增加工期为

900÷450 = 2(天)

事件4:索赔工期3天(5月20日~5月22日)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业主承担。

共计索赔工期为

5+2+3+1 = 11(天)

问题(3)

事件2:(1)人工费:15×23 = 345(元)

(注:增加的人工费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

(2)机械费:450×5 = 2250(元)

(注:机械窝工,其费用应按租赁费计算)

(3)管理费:345×30% = 103.5(元)

(注:题目中条件为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与机械费等无关)

事件3:可直接按土方开挖单价计算。

900×4.2×(1+20%) = 4536(元)

(注:此处与按F1D1C条款计算不一样)

事件4:费用索赔不成立。

(注: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承包商窝工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事件5:(1)人工费:30×23 = 690(元)

(2)机械费:450×1 = 450(元)

(注:不要忘记此时机械窝工1天)

(3)管理费:690×30% = 207(元)

合计可索赔费用为

354+2250+103.5+4536+690+207 = 8581.5(元)

问题(4)(回答略)
2005年8月15日(I)XX工程合同索赔背景介绍
由于本项目属于高科技产品制造项目(工程),全生命周期及生产周期短,对项目的建设周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业主采用了“快速跟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又称平行发包模式。配合平行发包模式,在合同中包含了支付预付款占合同总价40%~60%的条款,初始施工进展神速,达到预期设想。但随着合同价格问题等风险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整体工程出现了执行难、索赔多的局面。
同时,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猛烈上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半年时间上涨40%)、工程行业招投标全面推行新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等原因,使该工程合同索赔矛盾更加突出。
(I I)合同索赔案例 -- XX工程1#主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
经邀请招标、价格谈判,该合同于2003年9月15日签订,单价包死合同,工程量依实计算,工程总量暂定2500吨,并有下列条款“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包死(无论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如何变化工程单项造价均不增减)”。当期钢板材料(主材)市场销售价为3700元/吨,此后伴随工程进度,钢板材价格大幅上涨:至2003年12月底,期间完成工程量2500吨,钢板材料(主材)市价平均上涨至4200元/吨;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间完成工程量2000吨,钢板材料(主材)市价平均上涨至4700元/吨。施工承包商于2004年3月底以“市场原材料价格猛涨(即通货膨胀),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为由,向业主提出书面合同变更及索赔:要求变更“工程单项造价均不增减”条款,同时要求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间,工程单项造价补偿价差=4700-3700=1000元/吨。与此同时,施工现场全面停工。
(II)索赔案例分析
作为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该如何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呢!为此,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听取了相关几方的意见。
1.施工方意见
作为具有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的施工方认为当前签订的该国内工程合同,虽然在很多方面与国际接轨,但存在着以下情况:
1)即使与国内工程标准合同相比,本合同约定条文亦过于简单,省略了较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经济变更、纠纷方面。
2)单价包死合同本身就是风险最大的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和工程惯例,一般都需要事先约定风险程度,如工程总价的正负3~5%范围之内(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超出部分双方另行约定。在国内,称为包干系数。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方已经为业主承担了部分风险,但业主想把所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类似“生死”合同,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时违背了合同双方权利对等、风险共担原则。
4)合同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价差是需要调整的。
2.业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门意见
1)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猛烈上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半年时间上涨40%),对这种情况虽有所考虑,但上涨幅度过猛超出合同双方预期,是极特殊情况,客观上造成合同双方共同违约。
2)由于以往工程工期均较短,在1年之内,并且以往材料价格波动幅度也较小,再加之本合同延续了以往工程的合同文本,而以往工程的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出现问题,因此,以往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当前特定的情况下成了大问题。与时俱进是非常必要的。
3)实行通用、标准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4)大多数业主均有“把所有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的倾向,实际证明这样做,只会引起施工方的敌意,破坏双方合作的诚意,得到的将会是两败俱伤: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项目全面停工,项目整体失败,业主血本无归,业主将承担100%的风险。两相比较,业主损失更大。
3.业主方工程合同审计部门意见
1)工程合同管理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业主是合同双方中的弱者,施工方是合同双方的强者,合同保护弱者,但决不是偏袒弱者。对于业主来说,签订一份严谨、规范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这才是真正的“做甲方不做上帝”的心态。
2)对于业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门来说,既负责合同的签订又负责合同的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管理也应该是“预防为主、群策群力”,而尽量避免“事后验尸”。业主方工程合同审计部门作为施工过程审计而没有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起草等事宜,事后弥补往往力所难及。
3)根据该合同的实际情况,对于合同中甲乙双方均未明确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III)索赔受理及决策
业主方的高层决策者在听取了相关几方的意见后,同意受理施工方的索赔。正所谓“索赔事出有因,源于合同,终于合同”。以合同为中心,以工程施工文件、市场价格数据为证据,双方经过艰苦的价格谈判,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单项造价补偿价差=600元/吨
(V)索赔案例反思
虽然该合同变更、索赔暂时告一段落,但它却给项目的高级管理者留下了深深的思考:离开了合同,项目就寸步难行,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如何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非常重要的就是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如何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呢?提出以下3点设想:
1)合同管理是一个从招投标、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的全过程,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即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管理合同,是非常必要的。从本项目的管理看,前后脱节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在合同管理中引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将是下一步管理工作中一个可能的尝试:管理者注重“细节”管理,更要注重“关节”管理,不换思想就换人。
2)合同执行难,难在何处!难在索赔及执行。因此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索赔是一个复杂的解决过程,如何索赔,需要运用风险管理、冲突管理、谈判沟通管理等多种管理工具,对项目经理的综合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项目经理如何做好索赔管理的理论学习与管理实践是一个必须面对的个人修炼难题: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
3)万事开头难。索赔管理如何入手呢?应该抓住“成本分析”这一管理工具!因为市场经济下任何价格总是在成本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不管是企业中的管理还是项目中的管理,做好成本管理这一基础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即:一切都要用“数字”来说话,一切都要用“数字”来管理。
对本案例的几点意见
首先,我个人觉得如果把本文作为一个当合同执行条件发生特殊变化时,合同双方如何实现“双赢”的案例更合适一些。
这主要是因为:
1、本案例中的项目采用单价合同非但不是业主合同人员所说的“不通用、不标准”,反而以该项目来说,在平行发包模式下,使用单价合同是十分适合的。至于原因,如有必要再行论述。
2、为什么在本合同中不使用调价公式,原因也很直接,因为工期短,使用调价公式的意义不大,倒反给业主和承包商带来不少工作量。
这方面大家可参考《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的第2.24款中“对于交货或完工期在十八个月以内的简单合同,价格调整条款通常是不必要的,但对工期超过十八个月的合同,应包含价格调整条款。”的规定。
3、本案例中业主最终同意索赔的理由“索赔事出有因,源于合同,终于合同”,我个人是不同意的。前面已经说过,这个项目采用单价合同是合适的,而且单价固定而不进行调价也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索赔虽然事出有因,但不是合同订得不好,而是出现了“极端情况”。所以,从这个案例推出合同本身的问题并不十分充分。
但是,这个案例中用来说明“双赢”,我个人却觉得很合适,而且最终的解决方案我也很是赞同。
其次,我个人对本文中的个别论点有一些不同看法,提出来请大家指正:
下面是针对“施工方意见”的:
(1)“即使与国内工程标准合同相比,本合同约定条文亦过于简单,省略了较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经济变更、纠纷方面”。-----------从上下文看,如果仅是涉及钢材价格上涨因素,这个论点是不充分的,原因上文已说过,就文中所提的合同条款应该能满足本项目需要了,本来就是固定单价合同,这方面的风险本来就是承包商承担的。出现极端情况双方可以洽商,但不能因此说原先立那种合同的行为是个失误,这点我是极不认可的。----关于超过暂定工程量后如何定价的条款为何没有,可参考为何不使用调价公式的理由,另外应考虑邀请招标的一些特点。
(2)“单价包死合同本身就是风险最大的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和工程惯例,一般都需要事先约定风险程度,如工程总价的正负3~5%范围之内(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超出部分双方另行约定。在国内,称为包干系数”。---------有关“包干系数”,大家可参考四川省的一条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中:“十:不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规定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5%以下。投标人投标时,应将风险包干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不在调整之列。”-----------请注意上段引用文的最后一句话,我不知道施工方引用包干系数是想说他索赔有理呢,还是想告诉业主按规定,他是不能索赔的。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方已经为业主承担了部分风险,但业主想把所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类似“生死”合同,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时违背了合同双方权利对等、风险共担原则。”----------该理由我极端不认可,提出这样的理由的人我不知道他当初有没有弄懂“固定单价”的意义以及“固定单价”对他究竟意味着什么。---------也许合同中业主还转嫁了很多风险给承包商,但文中未提起,我只能就资料本身来讨论,言语上有偏激之处请诸位多多见谅。
(4)“合同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价差是需要调整的。”--------我真是晕了,国家如果有这样的法规,那么还有什么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呢?承包商这么说真是有点“欺业主无人”了。就算是有关部门有一些规定,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只有国家的法律可以对合同有强制性,一般部门的规定对合同本身是不起作用的,只是我国常常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来制约合同当事人,从而对合同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说合同无效。更何况从上面引用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规定也可以看出,国家在这方面是到底会是什么样的规定了。
针对“业主方意见”,我不多说,只觉得说合同什么的都是借口,但如不同意索赔的话业主承担的风险更大这个理由才是真的。从这个角度出发,业主承担一定的损失是合理的。--------不过,就钢材价格上涨一事,我真接触好几个决不同意调价的业主,而承包商最终先咽这口气再说的案例。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单价包死合同之初是基于什么理由?
里面的人为因素太明显.并不是中国人写不出详细繁琐的合同,而是太多的个人感情,特别是领导的情感.这种事例在国内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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