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够保证什么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矛盾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关于建筑工程保修期长短的界定提法不一,相关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规定,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质保金预留期限界定为“待工程竣工一年后再清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纵观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保修范围上,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划分:一是基础、主体类,二是建筑通病类。体现在保修期限上,就是终身保修和短期保修。在短期保修上出现5年、2年、1年和半年的不同。伸缩性差异颇大,幅度相去甚远,哪个规定为准,难以确定。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保证金的留存额度法律上同样存在不同提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预留质保金的额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而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则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关于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对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规定也模糊不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工程、采暖制冷工程和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保修期分别予以年限划定,有的规定5年,有的规定2年。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现状
其一,规定的不一致,导致执行的随意性。在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留存比例、支付期限、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不按保修项目或部位计算留存额度、超出适用范围支取、加大比例留存和恶意(或强行)扣留等极度随意的行为。
其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留存、记录、使用、到期支付等没有相应检查监督机构,更没有形成监督机制。
其三,没有在工程保证期结束后界定质量有无缺陷的责任机构,或是界定的实施细则。大多是由建设单位自说自话,最后,总有责任会让施工单位去担。
其四,没有建立专门的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和施工各方,对应付应收工程款大多是一个总数,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是在各自经办人心里按照合同里的约定中计算的一个额度,并没有有凭有据地记录在会计账册中,更谈不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留存保证金了。
其五,施工企业的资金沉淀。施工企业不仅资本金少(因建筑环境的变化,这一缺陷更加凸显),而且时时处处受制于人。资金的管理上更加突出:垫资施工、让利合同、替人担保等等,再加上“有理有据”的保证金留存,很多应当由施工企业控制的资金,集中在了建设单位的手中,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周转无力、债台高筑。
其六,保证金只有建设单位独自管控,工程保证金没能完全发挥应有作用,使施工企业常常因此遭受无辜甚至无奈的损失。据各地的审计局审计发现,在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建设单位与管理、使用单位未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及保证金情况的交接,造成保证金的管理前后脱节和混乱;一味对施工企业提出要求,无限期地拿保证金说事,有意拖延或拒绝返还给施工企业,例如因为工程中的一些小问题,拖延保证金的返还期,甚至借故扣除大于维修费用数倍的保修费用;将保证金转给其物业管理单位,而物管常常把一些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也要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有许多甲方采取项目公司方式进行承包运作,公司随着项目开发完毕进行变更甚至解体,施工单位留存的保证金随着建设单位的消失而无法清偿;有的竟然使用淘汰的汽车、设备或难以销售的房屋等以高价顶值保证金等等。这些损失都会落在施工单位头上,而且也使工程保证金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项目管理论坛
其七,由于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产业定位和市场恶劣的竞争环境,形成在建设领域作突出贡献、付艰辛劳动的施工企业,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发包方会通过各种途径体现其强势地位。各种霸王条款不容置疑地要求施工企业接受。保证金留存期限和额度等方面不严谨的规定,助长了其在执行上的随意性和就高不就低的做法。
除此以外,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上,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规范。如不妥善处理,保证金留存不仅不能作为保证纠正工程质量缺陷的手段,还会滋生腐败,甚至影响建筑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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