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国际性商贸城市一体两翼的城市发展定位,义乌市步人一个建设的超常规发展时期,旧城改造、工业园区开发、城市公共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等,掀起了工程建设的高潮。据统计,截止2004年度8月底受监工程达502项,建筑面积227.41万平方米,其中投资主体私人占77%,公建项目占23%。针对义乌市工程建设特点,如何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合理分配有限监督资源,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如何改革监督管理模式,适应监督工作导则要求;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等问题,成为义乌市建筑工程监督站面临的新课题。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颁布实施后,为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结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该套制度涉及面广而且操作性强,如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工作人员末位淘汰制》,该制度规定科室人员业务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促使大家主动地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使全站工作人员学习风气蔚然成风。又如在实施业务管理制度中,义乌市质量监督站组织编写了《建筑安装工程监督实用手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实用手册》,并编制了监督工作手册的填写说明和检查统一标准,对平时工地检查的频率、数量、方法等做了统一规定,保证了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同时,对监督站内每个岗位的职、权、责进行规定,使每位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二、合理分配有限监督资源,突出监督工作重点
义乌市私营经济极其发达,今年截止六月底,义乌市在建工程项目中,私营业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占工程总量的77%。私营业主投建项目的特点是数量多而且位置分散,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选用的施工队伍素质也较低。而公建项目都通过正规的招投标,施工队伍素质较高,各方建设主体质保体系较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针对这种情况,我站对私营业主投资的项目实行重点检查,督促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其质保体系,对牵涉到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增加检查频率,并对该类工程组织了专项的巡查,使这些工程质量处在随时受监状态。对公建项目则把监督工作重点放在鼓励施工企业创优夺杯上,以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便于工程质量的管理。这样,我站就能从人手少、工程多的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做到监督资源的合理调配使用。
三、改革监督管理模式,建立巡查机制
结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对监督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监督小组,以监督小组为基本单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践证明,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主要表面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监督工作更加细致到位,每次到工地现场针对各方的质量行为、实体质量、技术资料的检查更具体、全面,保证了工作质量;二是利于站、科整体资源利用,并能利于小组成员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三是利于行风和廉政建设。
2004年,我站又建立了巡查制度,并在五月份组织了第一次工程质量巡查。为确保巡查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不摆样子、不走过场,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方法和措施:一是成立巡查小组(5-6人),成员不固定,临时进行具体分工;二是利用先进的检测设备,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证性和权威性;三是确保巡查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保证每个工程检测数量和检查依据一样,检查方法和要求一样;(四)对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现场发放整改通知书。
实践证明,巡查时采用现场讲评,下发巡查质量问题通知书,对违法、违规行为报请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召开巡查会议,下发巡查通报等手段,对参建各方震动较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巡查工作强化了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管,是新时期监督工作中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四、实行不良行为曝光制度,确保监督实效
实施备案制度后,政府质量监督不但要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更重要的是要监督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我站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制度建设过程中,逐步实现现场市场联动管理,对责任主体的违规质量行为,差劣实物质量,处罚情况,及时与媒体联手曝光,上网公告,并在招标市场电子信息栏中滚动播放,增加企业不守法、不讲信誉的违法违规成本。这种做法,对企业产生极大的威慑作用。
在监督过程中,我站加强平时的检查督促,保证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在检查方式上,采取普查与抽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与单独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检查内容上,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条文为依据,重点突出检查施工管理工作中是否认真按建设程序办事、落实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等;在检查手段上,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清出建筑市场,对于发现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实施百分制量化考评,对发现的问题作为不良记录载人档案,与年底的资质年检相挂钩。通过认真的执法大检查,使全市参建各方时刻处于“高压”状态,促使他们的质量行为不断趋向规范化。
此外,注重与主管部门的配合,协同作战,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对违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今年五月,我站在组织第一次巡查后,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对四家施工企业及四名项目经理进行了停止投标3-6个月的行政处罚,确保了监督实效。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颁布实施后,为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结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该套制度涉及面广而且操作性强,如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工作人员末位淘汰制》,该制度规定科室人员业务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促使大家主动地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使全站工作人员学习风气蔚然成风。又如在实施业务管理制度中,义乌市质量监督站组织编写了《建筑安装工程监督实用手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实用手册》,并编制了监督工作手册的填写说明和检查统一标准,对平时工地检查的频率、数量、方法等做了统一规定,保证了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同时,对监督站内每个岗位的职、权、责进行规定,使每位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二、合理分配有限监督资源,突出监督工作重点
义乌市私营经济极其发达,今年截止六月底,义乌市在建工程项目中,私营业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占工程总量的77%。私营业主投建项目的特点是数量多而且位置分散,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选用的施工队伍素质也较低。而公建项目都通过正规的招投标,施工队伍素质较高,各方建设主体质保体系较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针对这种情况,我站对私营业主投资的项目实行重点检查,督促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其质保体系,对牵涉到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增加检查频率,并对该类工程组织了专项的巡查,使这些工程质量处在随时受监状态。对公建项目则把监督工作重点放在鼓励施工企业创优夺杯上,以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便于工程质量的管理。这样,我站就能从人手少、工程多的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做到监督资源的合理调配使用。
三、改革监督管理模式,建立巡查机制
结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对监督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监督小组,以监督小组为基本单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践证明,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主要表面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监督工作更加细致到位,每次到工地现场针对各方的质量行为、实体质量、技术资料的检查更具体、全面,保证了工作质量;二是利于站、科整体资源利用,并能利于小组成员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三是利于行风和廉政建设。
2004年,我站又建立了巡查制度,并在五月份组织了第一次工程质量巡查。为确保巡查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不摆样子、不走过场,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方法和措施:一是成立巡查小组(5-6人),成员不固定,临时进行具体分工;二是利用先进的检测设备,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证性和权威性;三是确保巡查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保证每个工程检测数量和检查依据一样,检查方法和要求一样;(四)对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现场发放整改通知书。
实践证明,巡查时采用现场讲评,下发巡查质量问题通知书,对违法、违规行为报请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召开巡查会议,下发巡查通报等手段,对参建各方震动较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巡查工作强化了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管,是新时期监督工作中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四、实行不良行为曝光制度,确保监督实效
实施备案制度后,政府质量监督不但要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更重要的是要监督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我站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制度建设过程中,逐步实现现场市场联动管理,对责任主体的违规质量行为,差劣实物质量,处罚情况,及时与媒体联手曝光,上网公告,并在招标市场电子信息栏中滚动播放,增加企业不守法、不讲信誉的违法违规成本。这种做法,对企业产生极大的威慑作用。
在监督过程中,我站加强平时的检查督促,保证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在检查方式上,采取普查与抽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与单独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检查内容上,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条文为依据,重点突出检查施工管理工作中是否认真按建设程序办事、落实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等;在检查手段上,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清出建筑市场,对于发现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实施百分制量化考评,对发现的问题作为不良记录载人档案,与年底的资质年检相挂钩。通过认真的执法大检查,使全市参建各方时刻处于“高压”状态,促使他们的质量行为不断趋向规范化。
此外,注重与主管部门的配合,协同作战,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对违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今年五月,我站在组织第一次巡查后,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对四家施工企业及四名项目经理进行了停止投标3-6个月的行政处罚,确保了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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