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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筑牢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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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效果,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筑牢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治基石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效果,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规范性,是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法治能够把好办法、好经验制度化,减少发展阻力,为改革清“路障”,为发展树“路标”,无疑会对科学有序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起到重要引领和保障作用。当前,京津冀区域内的一些政策、法规还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的现象,阻碍了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必须坚持法治先行,通过法治建设凝聚发展共识、化解发展矛盾、保障发展秩序。

坚持法治统一原则,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对三地以往发展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有必要尽快将有关政策提升为稳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加强立法工作是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在此过程中,应坚持法治统一原则,做到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探索与创新。首先,国家层面可考虑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法,作为推进三地协同发展的法律依据。其次,京津冀三地应积极探索构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项目协作机制、法规常态清理机制等,在避免立法重复甚至冲突、节约立法资源的同时,更好地实现三地法治协调。

坚持平衡协调原则,明确京津冀三地协同的权利义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诸多利益问题,而利益的取舍和平衡需要靠法治来实现。加强京津冀区域法治建设,应在产业转移对接、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充分发挥各行政区区位优势的同时,依法确立合理的补偿制度;结合三地的功能定位,以法律形式明确三地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关系调节制度和程序,从而为京津冀三地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协同发展筑牢法治基础。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释放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市场潜能。京津冀协同发展要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转移升级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就必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因此,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应注意以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打破各地间的市场壁垒、利益樊篱,促进资源和要素自由流动;厘清政府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职能边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确保公共权力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推进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行稳致远。京津冀协同发展应是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发展、资源永续利用的发展、促进社会公正的发展。为此,应通过法治建设,在进行区域规划、产业转移过程中协调好发展同资源环境的关系,建立健全关于循环经济、生态补偿等的法律机制,从而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可持续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行稳致远。

发布:2007-11-10 13: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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