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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莫让“古建筑”成为开发商逐利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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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业内人士指出,在房地产市价动辄每平方米数万元的情况下,拆掉一处文物建筑,就可以为房地产项目腾出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利益空间。

莫让“古建筑”成为开发商逐利牺牲品

屹立在南京市达220年之久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颜料坊49号宅院,近日在房企野蛮施工中被毁。开发商称是意外,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的初步调查结果却证实房企是有意破坏,并责令立即停工。然而11日时,施工仍在继续。

“悲哀啊!挺过了2006年、2013年两轮拆迁,竟然还是被拆了。”南京博物院院长梁白泉难掩痛心。记者采访得知,这个地块多年来“炙手可热”,在文保人士的保护中艰难地挺过了十几年,如今却也面临被拆的处境。梁白泉院长的担忧并不多余,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很多历史古迹被毁坏,历史文化遗产被蚕食殆尽已经人所共知。业内人士指出,在房地产市价动辄每平方米数万元的情况下,拆掉一处文物建筑,就可以为房地产项目腾出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利益空间。在如此巨大的利润面前,古建筑就这样在房企野蛮施工中被毁。

其实,无论城市还是村落,都是历史文化现象。坐落在城市和村庄里的古建筑,更是历史的积淀,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古建筑本身是人类历史文化最直观的载体,有着非常明晰的时代特征,承载着那个时代独有的信息。没有了这些古建筑,也没有了历史底蕴,丢掉了灵魂与文化品位。在利润面前,虽然古建筑有文物法的保护,但是,文物法不够“尖牙利齿“,一般只行政处罚而不追究当事人的形式责任,而这也是导致此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根本原因。

说到底,还是法律的不健全给了开发商钻空子的权利。保护文物、传承历史,必须杜绝一切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行为。司法部门应当介入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使《文物保护法》与《刑法》中的“故意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充分对接,将破坏文物古建的行为纳入刑事立案范围;二是住建、规划、国土等上级管理部门介入,取消违法企业的相关资质或列入“黑名单”。

时代是进步的,新的高科技逐渐替代了古物件。但是,中国五千年的文化是传承的,我们在发展中要善待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东西,尊重历史,延续文脉,不要割断传统文化的根。

 

发布:2007-11-10 14:0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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