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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保护建筑遗产的理念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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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遗产如今越来越受社会各界的重视。一般而言,建筑遗产特指与人类建筑活动有关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址、历史文化名城、建筑群和建筑物等,它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见证…

保护建筑遗产的理念待厘清

建筑遗产如今越来越受社会各界的重视。一般而言,建筑遗产特指与人类建筑活动有关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址、历史文化名城、建筑群和建筑物等,它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见证,在世界遗产保护体系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

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世界遗产的内涵,它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据统计,截至2013年,《世界遗产名录》收录的世界遗产总数已达到981项,其中建筑遗产约占70%。截至2014年,我国已有47处世界遗产,排名世界第二,其中建筑遗产占到32处。

近年来,我国对建筑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从建筑单体到建筑群再到城区、从古代建筑到近现代建筑的历程,主要成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有了更多的层次和丰硕成果。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开启了我国文物保护的制度先河;2002年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和2000年至2010年间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如《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将历史建筑纳入了保护范围。这些形成了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较完整的体系。

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历史文化名城109个,历史名镇252个,历史名村276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19处,其中建筑遗产占到3400处。各地纳入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更是数量可观,仅天津市由市政府批准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就达877幢、126万平方米。

其次,由于我国历史久远,需要保护的建筑遗产时间跨度大,种类也多。我国建筑遗产既有古代建筑遗址又有近现代建筑和历史城区。在同一年代的建筑遗产中,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在同一类建筑遗产中,也各有特色。如居住类的建筑遗产,既有北京的四合院,又有天津的小洋楼。

最后,从发展价值来看,我国的建筑遗产承载了厚重的历史文化,信息量大而丰富,为今天的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幸福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发展载体。

我们在总结成就的同时,也要发现不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建筑遗产的保护。根据我多年的研究及实践经验,将工作中常遇到问题与业界商讨。

保护法规体系尚待完善

《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建筑遗产保护居功至伟,但因立法较早、法出多门,所以在保护上还有一定的盲区,各类法规在衔接上有一定难度。

保护理念尚待提升

部分地区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仍然存在着重单体保护轻整体保护、重外表轻内涵、重当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等情况。在公众参与、有效利用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保护资金单一单薄

目前国家非常重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但比较单一,即单一由国家投入,单一投入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多数的省市尤其是区县,保护资金较少。而对历史建筑和街区的投入就更少了,使很多建筑遗产岌岌可危或自然消亡。

管理体制尚待理顺

各地管理机制有很多类型,但基本上是在文化宣传、文物、建设、规划、房管几个部门之间转,个别地方还有在园林、旅游部门的。由此形成资源浪费,管理交叉,容易产生误区或盲区。

建筑遗产保护技术体系待整合

大部分建筑遗产由于年代久远和自然、人为扰动,安全系数逐年降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历史信息湮灭现象,大面积的旧城区改造等也破坏了整体环境,建筑遗产的安全问题也迫在眉睫。

去年3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讲话时指出“每一种文明都延续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将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这无疑为我国建筑遗产的保护指出了广阔而光明的方向。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进一步完善保护的法律体系

首先应整合文物法、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使之涵盖建筑遗产保护的整个领域,形成有机有序的法律保障体系。其次应细化建筑遗产的保护要求和责任。针对各类遗产,应有分级别的保护要求;针对所有者、使用者的责任权利,要有清晰的界定。最后是与世界遗产保护标准接轨。强调建筑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可操作性。进一步整合保护的监管体系

一是整合行政管理资源。针对多头管理的情况,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二是发挥公众监管作用。成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和公众监督机制,形成对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监管的完整体系。

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政策引导

一是加大多元化资金的投入。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保护的投入,同时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吸引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到保护工作中。二是加大保护人才的培养。加大各级管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在大学、职业学院建立“建筑遗产保护专业”,培养专业人才。三是加大政策引导,对保护建筑遗产的企业、单位、个人给与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社会荣誉等奖励政策。

加强先进技术和传统工艺集成

一是注重挖掘传统建筑技术和工艺。应在建筑遗产修复工作中,按照“原材料、原工艺”的修缮标准采用传统技术,完善操作工法,使其更规范,更具有推广价值。二是针对保护难题引进先进技术。在消防、抗震防震中都需要未雨绸缪,做好保护。

提升合理利用、文化传承水平

一是提升合理利用的水平。不提倡建筑遗产的静态保护,要让其参与到活的生活中来,为今天的社会和人民服务,同时也要避免建筑遗产的过度商业化和超负荷使用。

二是加强多元的文化传承。建筑遗产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文化的传承,建筑遗产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如故宫建筑群,既向人们展示了封建皇权统治的威严,又展示了中国大式木构建筑的美轮美奂及天人合一的建筑思想。

三是让群众参与遗产保护的全过程。要通过宣传展示建筑遗产,让更多人分享建筑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唤起人们对家乡的认知和热爱,激发其自觉保护的意识。

今天的中国正在快速实现新型城镇化,大量的乡村迅速被城镇覆盖,乡村文化丧失了生存基地,而城市文化却未完整建立,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中,具有中国传统城市形象的已寥寥可数。

与此同时,借助资讯的发达和全球化效应,同质化的设计和建设充斥我们的城市,从道路的分级、居住区的建设、建筑的形象乃至平面布局、建筑色彩,我们都能看到不同城市里同样的建筑形象。

城市的特色正在消失,久而久之,多元丰富的城市文化必将趋同,人们将进入标准化的机器思维,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又怎样传承呢?我们处在一个物质形态建设领跑精神文明建设的危机关口,思考一下建筑遗产对历史文化传承、对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影响,何其重要!总之,保护建筑遗产,传承历史文化,不是一句口号,而应成为我们实实在在的行动。

 

发布:2007-11-10 14: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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