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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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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在我国,就主体而言,涉外仲裁基本包括3种类型:(1)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是外国公司的仲裁;(2)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司的仲裁;(3)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仲裁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2.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我国依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起也开始受理国内案件。

  3.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据此,与国内仲裁案件不同,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是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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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5 11:2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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