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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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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1.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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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5 11:2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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