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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要约人对由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要约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约束力一般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才发生,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回要约的。
·要约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虽然生效后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考虑要约人的利益,在不损害受要约人的前提下,要约是应该被允许撤销的。
但是,《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必须是要约的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是承诺人作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称为新要约。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承诺,而是一种要约。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也即对要约的无条件的接受。
·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3)承诺的方式、期限和生效;
·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通知”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条款能够为要约人确认承诺人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期限《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
·承诺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事实。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也即承诺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承诺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在事实上合同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承诺撤回、超期和延误
·承诺撤回《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超期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希望得到要约人的承诺。
·承诺延误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沟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以外,对原要约内容作出某些补充、限制和修改。如承诺中增加有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及在要约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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