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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课程讲义: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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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4.2 诉讼管辖

  4.3 回避制度

  4.4 诉讼当事人

  4.5 财产保全

  4.6 先予执行

  4.7 审判程序

  4.8 执行程序与措施

  4.1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加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民事诉讼参加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狭义

  《民事诉讼法》

  2.广义

  还包括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它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4.2 诉讼管辖

  4.2.1 概念

  4.2.2 级别管辖

  4.2.3 地域管辖

  4.2.4 管辖权异议

  4.2.1 管辖概念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2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一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

  我国法院的级别: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的标准不同

  4.2.3 地域管辖

  1.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院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专属管辖(3种)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2.4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

  异议成立,移交有管辖权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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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8 11:5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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