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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答疑精华: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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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老师您好:

  P268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我不是太清楚容易搞混请你说明一下。

  【回答】学员jick761230,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 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问题所属科目: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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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30 10: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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