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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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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

  分包工程的施工涉及到两个合同,因此比主合同的管理复杂。

  1.业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业主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约定也不参与意见,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但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他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

  2.工程师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①工程师仅与承包商建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②只是依据主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③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④为了准确地区分合同责任,工程师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承包商。⑤分包合同内明确规定,分包商接到工程师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商同意才可实施。

  3.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承包商作为两个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对业主承担整个合同工程按预期目标实现的义务,而且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①承包商需委派代表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承担如同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的职责。②承包商的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发布一系列指示来实现,接到工程师就分包工程发布的指示后,应将其要求列入自己的管理工作内容,并及时以书面确认的形式转发给分包商令其遵照执行。③也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发布有关的协调、管理指令。

  (二)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管理的内容与施工合同管理基本一致,但支付管理由于涉及两个合同的管理,与施工合同不尽相同。无论是施工期内的阶段支付,还是竣工后的结算支付,承包商都要进行两个合同的支付管理。

  1.分包合同的支付程序

  分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承包商报送该阶段施工的支付报表。承包商代表经过审核后,将其列入主合同的支付报表内一并提交工程师批准。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分包工程款,逾期支付要计算拖期利息。

  2.承包商代表对支付报表的审查

  ①接到分包商的支付报表后,承包商代表首先对照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项目、单价或价格复核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并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扣除预付款、保留金、对分包施工支援的实际应收款项、分包管理费等后,核准该阶段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②然后,再将分包工程完成工作的项目内容及工程量,按主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取费标准计算,填入到向工程师报送的支付报表内。

  3.承包商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情况

  如果属于工程师不认可分包商报表中的某些款项,业主拖延支付给承包商经过工程师签证后的应付款,分包商与承包商或与业主之间因涉及工程量或报表中某些支付要求发生争议三种情况,承包商代表在应付款日之前及时将扣发或缓发分包工程款的理由通知分包商,则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三)分包工程变更管理

  1、承包商依据主合同发布变更指令

  承包商代表接到工程师依据主合同发布的涉及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商,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自主发布有关变更指令。

  承包商执行了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令,进行变更工程量计量及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时应请分包商参加,以便合理确定分包商应获得的补偿款额和工期延长时间。

  2、承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单独发布变更指令

  承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单独发布的指令大多与主合同没有关系,通常属于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规定的部分工作内容,为了整个合同工程的顺利实施,改变分包商原定的施工方法、作业次序或时间等。

  (1)若变更指令的起因不属于分包商的责任,承包商应给分包商相应的费用补偿和分包合同工期的顺延。

  (2)如果工期不能顺延,则要考虑赶工措施费用。

  (3)进行变更工程估价时,应参考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来核定。如果没有可参考项目或表中的价格不适用于变更工程时,应通过协商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费用加到分包合同价格内。

  (四)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事件起因于业主或工程师的责任,还是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他都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并保持影响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同期记录。

  1.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索赔事件

  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后,承包商应首先分析事件的起因和影响,并依据两个合同判明责任。如果认为分包商的索赔要求合理,且原因属于主合同约定应由业主承担风险责任或行为责任的事件,要及时按照主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以承包商的名义就该事件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承包商应定期将该阶段为此项索赔所采取的步骤和进展情况通报分包商。这类事件可能是:

  (1)应由业主承担风险的事件,如施工中遇到了不利的外界障碍、施工图纸有错误等;

  (2)业主的违约行为,如拖延支付工程款等;

  (3)工程师的失职行为,如发布错误的指令、协调管理不力导致对分包工程施工的于扰等;

  (4)执行工程师指令后对补偿不满意,如对变更工程的估价认为过少等。

  当事件的影响仅使分包商受到损害时,承包商的行为属于代为索赔。若承包商就同一事件也受到了损害,分包商的索赔就作为承包商索赔要求的一部分。索赔获得批准顺延的工期加到分包合同工期上去,得到支付的索赔款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转交给分包商。

  承包商处理这类分包商索赔时还应注意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从业主处获得批准的索赔款为承包商就该索赔对分包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是分包商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索赔,导致承包商不能按总包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索赔不仅不承担责任,而且为了减小事件影响使承包商为分包商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的事件

  此类索赔产生于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工程师不参与索赔的处理,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原因往往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或分包商执行承包商代表指令导致。分包商按规定程序提出索赔后,承包商代表要客观地分析事件的起因和产生的实际损害,然后依据分包合同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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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0:3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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