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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考点精析(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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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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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0: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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