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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废止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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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减轻企业负担,嘉兴市建委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29日联合发文《嘉兴市建委嘉兴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嘉兴市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建[2014]11号),废止了实行多年的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合同备案时统一收取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制度。

  《嘉兴市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嘉建委办[2009]517号)文件由嘉兴市建委、嘉兴市工商局于2009年11月联合发文,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嘉兴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规定市本级范围内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合同备案时统一收取,并对合同双方违约责任进行监管,其目的是为建筑工程合同双方确保正常履约所提供的一种对等担保,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

  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要求2013版《示范文本》于7月1日起实施。《嘉兴市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嘉建委办[2009]517号)规定由第三方收取双方履约保证金的做法与现行的2013版《示范文本》存在明显矛盾,且该办法出台后也未能发挥预期的作用和效果。

  为此,从实际情况出发,并征求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共同发文废止了《嘉兴市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并从发文之日起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具体履约担保由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双方另行约定。此举切实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得到了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业主的一致欢迎。

摘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4.08.12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2007-07-20 15: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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