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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善用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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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决定建立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将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

  福建省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在质量安全动态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上一年度的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名或连续两个季度当季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考核记分值排名在全省前10名的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两名或连续两个季度当季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考核记分值排名在全省前3名的监理单位;在地基与基础、钢材、水泥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试验中,未经检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对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对上传到检测管理系统的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在轨道交通工程或深基坑、高边坡工程监控测量中对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且造成安全事故的检测(监测)机构;水泥或掺合料实际用量与配合比偏差达到 2%及以上的盘数占本企业生产总盘数比例年度统计的10%且排名全省前5名的或被查实生产计量设备的计量偏差达到 5%及以上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据了解,被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工程采用邀请招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的,原则上建设单位不得邀请其参加投标,已邀请中标的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1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督促其认真履职的有效措施。“黑名单”自通报文件下发之日起1年内为有效期。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07.07 记者 蔡希娜

    发布:2007-07-20 15: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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