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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拖欠工资建筑企业将不得再接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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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工程合同履约管理。今后,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包括增加工程)或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将被约谈,之后仍未在限期内支付拖欠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结算的,其下一工程项目相关事项将不予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还将向社会公示其拖欠工程款情况。

  根据通知,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将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与原合同的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同时,工程项目要按三个阶段进行工程款的初步结算,各个阶段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住建部门表示,从今年6月1日起,凡未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或未按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增加以上条款的,该局将不予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另外,根据通知,施工单位存在不履约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还将暂停其《信用管理手册》 的使用。暂停使用期间,不受理该企业相关事项,企业不得在莞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摘自 《广州日报》 2013.05.16 记者 黄江
 

    发布:2007-07-20 15:3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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