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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法务部处理的合同纠纷,项目部应主动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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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法务部处理的合同纠纷,项目部应主动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a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b与合同有关的财务账目。
c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d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e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1条  合同纠纷如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2条  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等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人员应将复印副本送达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的执行。
第3条  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主管进行汇报。
第4条  如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法务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5条  在向所管辖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法务部、项目部等有关部门应认真核实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遗漏。执行中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合同管理人员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6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人员将资料汇总、归档备查。
第7条  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调解不成,需要申请仲裁或诉讼时,由相关的项目管理人员或项目部提出书面意见,经项目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项目管理人员配合法律部执行。
第8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项目管理人员与合同管理人员应对纠纷处理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向项目部经理或总经理汇报后与合同统一存档备查。

 

 

发布:2007-07-22 10: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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