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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根据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太、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但如果是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或是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那么,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货币补偿金额、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以及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包括安置房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
拆迁后,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上海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而拆迁人给予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受领补偿款,那么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费的,拆迁人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如果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入、承租人未按协议搬迁,那么,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5日内,来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申请鉴定的,以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就可以实施强迁。强迁有两种方式:第一行政强迁,即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第二司法强迁,即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实施强迁时,拆迁入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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