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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涉外厂房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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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涉外厂房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外方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谈判确定合同内容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关于合同文本,因外方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相关主管部门会要求外方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的合同登记备案机关为备案的方便,会强制要求双方使用该主管机关推荐的文本,这时,外方应注意,双方在签订主管机关推荐的合同文本后应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更详细的约定。
  2、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通常由出租方提供合同文本,而很多租赁合同文本都是偏向于出租方的利益。因此,外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最好能够掌握提供合同文本的主动权。即使由出租方提供,外方也应对合同文本作有利于承租方的切实可行的修改。
  3、 租赁物的详细情况应约定明确:如承租面积、区分、建筑物表面材料等,最好将租赁物的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有些租赁物是一个土地使用证或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下的一部分,因此需要将租赁物明确约定,否则在将来租用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
  4、 在租赁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承租方租用该租赁物的用途和订立合同的目的。在将来双方产生纠纷时,承租方更容易找到解除合同的依据。
  5、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考虑在将来使用租赁物时可能涉及与出租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共用设施、场地或道路等部分,因此,双方最好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条件等详细内容。
  6、 外商投资企业通常在还没有成立时就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此时都是由外国企业或者自然人签订该合同。因此,外方需要考虑到该租赁合同在将来可能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将承租方变更为外方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等关联主体,或者需要由外方转租给外方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等关联主体。而大部分合同都是约定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禁止转租房屋、转让合同,因此外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争取到该权利,以免将来处于不利地位。
  外方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前需要考虑很多因素,稍有不慎,很容易在签订合同交付租金后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建议外方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

 

 

发布:2007-07-23 10:5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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