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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补偿比界定“公共利益”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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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补偿比界定“公共利益”更重要

我赞成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界定作为征收、拆迁理由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与拆迁是否必要,但是在一个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可以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取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国家,在一个不时有法院把“诽谤”县长、县委书记的人判刑的国家,本来就很容易发生争议的公共利益目的约束恐怕很难遏止住地方政府的征收、拆迁饥渴。何况大多数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更加关心的也是补偿问题而不是公共利益问题。一方面,如果补偿充分而且公开、公平,被征收人的抵制就会小得多,大量的恶性拆迁案就可以避免;另一方面,补偿多了也就意味着政府官员的油水和开发商的利润低了,多少有助于缓解开发的饥渴。
“国家规定的补偿”或“适当补偿”是不够的。无论是从对权利的保护看,还是从公共负担应当公平分配的角度看,补偿都应该足以恢复被征收人受损害的权益。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收必须给予充分而适当的补偿,并通过征收法(城市拆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征收)确定的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从民法的视角来看,“充分而适当的补偿”就是损害赔偿,损失多大赔多少。只因征收本身应当是合法行为,所以不叫赔偿叫补偿。之所以应该完全赔偿,是因为征收并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公共利益挤占私人利益,而是剥夺了法律所保护的私人权利。权利是法律的具体化,法律是权利的抽象化,维护法律就必须保障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如果权利只有在被私人侵犯时才得到完全赔偿,在被政府侵犯时却不能得到全部赔偿,那么对权利的保护是不完整的,同时也蔑视了保护这种权利的法律。
从公平的角度看,一方面,被征收人通过正常纳税已经分担了公共负担中他们所应分担的部分,没有理由让他们另外付出特别的牺牲;另一方面,在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本身已经限制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意志,断无在金钱补偿上再让他们吃亏的道理。
有人说,被征收人也享受了征收项目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征收不能像民事赔偿那样实行完全补偿,只需要适当补偿就行了,适当补偿就是要扣除他们所享受的那份公共利益。这种辩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公有”并不是“按份共有”,你根本就无法计算出被征收人享受的公共利益的份额是多少,怎么扣除?被征收人也可能因征收而搬到离原住地很远的地方居住,原居住地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改善利益他根本就享受不着。即使他打算回迁,那些邻近而不动产未被征收的人们不也照样享受居住地环境和公共设施改善的利益而不用额外付出吗?为什么被征收人回迁就必须扣减自己的补偿款呢?不完全赔偿下被征收人和同一地段未被征收人损益的鲜明对比,是被征收人抵制征收的一个重要原因。

发布:2007-07-23 10:5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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