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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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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0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1幢11层框架结构的建筑,后经设计变更为1幢6层框剪结构的建筑,建筑面积30000m2,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按实计,合同工期600天。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告以被告不办理工程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原告单方结算书、被告未确认施工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土方运距,商品砼运距,停窝工损失费用等。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送鉴资料计算。原告提供的停工证据资料仅为停工报告、被告的复工通知及被告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于证据资料说明停工事实存在且原因明确,鉴定人依据深圳市计价规定,停工损失按下列方式计算,供仲裁委庭审参考: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及外墙脚手架工程量,现场施工人员计10个窝工工日/人,可移动施工机械计10个台班/台停滞费,不可移动施工机械按停工期计算停滞费,外墙脚手架工程量按实搭面积计算。㈡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价。鉴定资料中无土方运距确认资料,由于工程位于市区,余土确须外运,鉴定人暂按土方外运1km计算造价,并计算土方外运每增1km运距的单价,供法院庭审调查确认实际运距后调整土方外运造价。商品砼运距原告提供的停工证据资料为原告与商品砼供应商的供货合同,超运距未经被告确认,不计。停窝工单价及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单价按当时深圳市计价规定计,外墙脚手架摊销单价按停工期计算。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㈡评述1、涉及追加合同造价和索赔事件的发生,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和索赔手续。2、原告采购的材料单价未经被告确认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取。

发布:2007-07-23 11:0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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