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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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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来源

  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大富公司的上诉意见,作为被上诉人耀江园艺公司的代理人,对于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从本案证据来看,本案事实其实很简单,也很清楚。
  2003年9月被上诉人耀江园艺公司从上诉人大富公司处承包了富春江花园的绿化工程,后于当年11月补签了书面的《富春江花园绿化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耀江园艺公司及时向大富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工程竣工报告及结算报告。大富公司相关负责人收到上述文件后,也于其后相继在上述文件上予以签收。鉴于大富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合理期间内并未提出异议,且就该工程,至今为止,大富公司仅向耀江园艺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因此耀江园艺公司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依法支持了耀江园艺公司的诉讼主张。
  二、大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关于送达。
  大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之一是:上诉人及上诉人之法定代表人从未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传票,换言之,他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但是大富公司的这一主张是与事实相违背的。本案卷宗中所保存的相应的送达回证及大富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所盖印章就可以很清楚的证明原审法院已经将相应的诉讼文书送达至大富公司,因此就原审判决的程序而言,完全合法。
  2、关于双方签订的《富春江花园绿化工程合同》。
  大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之二是它与耀江园艺公司从未签订过该份《富春江花园绿化工程合同》。应该讲,这种主张是与本案证据不相符合的。
  首先、这份《富春江花园绿化工程合同》是经过双方盖章确认的,这上面有大富公司的公章,而且,该合同原件就在卷宗中。
  其次、在大富公司提出了这样的上诉理由后,为了证明合同上的公章确实为大富公司所拥有,代理人还专门跑了一趟工商局调取了大富公司相关的工商档案,从大富公司在工商档案中也用了同样的公章就可以看出:《富春江花园绿化工程合同》确实为大富公司所签。
  3、关于大富公司所提出的双方只有口头协议及有关工程质量的上诉理由。
  对于这两项上诉理由,首先我要说,这两项上诉理由比前两项要有进步。为什么这么讲?因为前两项是完全无视事实,而这两项上诉理由至少它承认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绿化工程的施工关系,换句话讲,大富公司至少承认了耀江园艺公司确实为它进行过相应的绿化工程,这总比无视事实否认一切要好,所以说,有进步。

发布:2007-07-23 11:0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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