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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法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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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法回避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发布:2007-07-23 11:1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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