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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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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
  (二)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转包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未招标的;
  (四)至起诉前发包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条因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承包方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按等外标准取费。
  按上述结算方法计算的工程款数额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的差值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分担。
  第四条 承包方垫资施工的,发包方应按约定向承包方返还垫资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条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方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取得与承接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应认定合同有效。
  第六条发包方以排挤其他投标人为目的,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一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与中标签订的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认定招标投标时签订的合同有效。
  第七条转包合同无效。转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请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发包方同意转包的除外。
  发包方同意转包的,转承包方有权提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发布:2007-07-23 11:1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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