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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高监应具备哪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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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高监应具备的能力

1、组织能力:驻地高监是合同段监理工作的组织者,是团结、带领驻地办全体监理人员圆满完成监理服务合同中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和任务的领导。驻地监理工作是一项集体工作,作为驻地高监必须团结全体监理人员、充分调动每个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工作的潜在能力。
2、协调能力:协调能力是驻地高监领导才能的重要标志和综合体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公路工程点多、面广、战线长、工程复杂(特别是高速公路,技术含量高),往往是多项工程、多工种、多个施工队伍平行、立体、交叉作业,驻地高监不但要协调现场施工的各种关系,更要协调好参建各方(业主、承包人、设计单位、社会各方)的关系,实现工程建设控制目标。这是驻地高监监理工作能力的反映,实践表明专业知识容易掌握,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有很大的提高。
3、业务技术能力:驻地高监应做到一专多能,既要有一门专业技术,而且还要掌握与监理的工程项目相关的多门知识,如法律、经济、政策方面的知识,假若驻地高监没有深厚的专业技术功底,在技术上就没有发言权,难于服众,也就很难形成合同段监理工作的核心。作为驻地高监,不可能是所有专业技术的专家,但是要想在整个监理工作中运筹帷幄,必须对监理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均应有所了解,争取达到“一专多能”。而“能”不仅反映在解决工程技术问题上的理论上,而且还应反映在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累工作实践经验上。
4、总结创新能力:驻地高监在合同段监理工作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要求其做到在驻地办内部要集思广益、发挥、调动全体监理人员的潜在能力,作好工作;驻地高监要善于组织驻地办监理人员集中或到外面学习。

发布:2007-07-23 11:1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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