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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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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讲评

一. 关于荷载取值方面:

1. 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特别是一些特殊用途部位包括规范、结构技术措施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如走廊、公共卫生间、消防疏散楼梯以及医院手术室、计算机房等处往往不能满足条文(GB50009-2001)第4.1.1条及第4.3.1条要求,结构计算时不考虑附属构件的荷载作用,屋顶水箱、风机荷载常常漏掉或结构计算时考虑了,但在结构设计说明中未加以注明(即控制),对楼、屋面二次装修荷载未加以限制;
2. 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问题,虽不是强条(GB5009-2001)第4.2.1条、第4.2.3条,但设计施工图中往往不注意;
3. 风荷载:在高度大于60m及对风荷载较敏感的高层建筑设计中,基本风压仅按0.3Kpa考虑不够,应按高规JGJ3-2002第3.2.2条条文解释要求,按0.35Kpa考虑;钢结构对风荷载的敏感性问题不注意,计算时不考虑调整系数;

二. 关于地基基础方面:

1. 未根据室内地面标高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定基础的持力层及基础埋深,造成部分基础不能达到持力层,其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对于地基承载力很低,或存在软弱下卧层的情况,不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不考虑承载力降低,不进行变形设计,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的差异沉降不考虑,桩基础工程,上部有较厚的新近填土时,不考虑负摩阻力的影响,条文(GB50007-2002)第3.0.2条;
2. 本地区为山区地基,较多的建筑紧邻边坡,不注重现场踏勘,亦不注意施工顺序,对边坡与基坑的相互影响没有认真考虑,对重要的边坡不进行支护设计。更不注意建筑物与临近边坡间的距离关系,条文(GB50007-2002)第6.1.1条,汶川地震后,新抗规增加第3.3.5条要求"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3. 基础选型、布置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a. 建筑物上部结构的型式、结构层数、高度等
b. 地下水位的高度及地下水的影响
c. 地基岩、土层的构成情况
d. 地面堆载(仓库、工业厂房等)的影响
e. 基础施工的季节
f. 场地的地理位置
g. 相邻建筑的影响
4. 以岩石为持力层,错误地将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深度修正;
5.有些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不合理,未考虑处理方法在该场地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的可行性。设计文件中施工、检测、验收要求不明确。实际上人工地基宜先处理,并根据检测结果再进行设计;
6.桩型的选用不合理,未综合考虑场地岩土层分布条件、地下水的高度、建筑物结构层数及高度等因素的影响。有些高层建筑采用挤土沉管灌注桩、预应力管桩的应用考虑欠周到,造成成桩过程中的挤土效应,引发灌注桩断桩、缩颈,预应力管桩在接头处断桩、桩端上浮、增大沉降等质量事故;
7.基础计算过于简单,仅有承载力、抗弯计算,无抗冲切、剪切验算及必要的局部受压验算,GB50007-2002第8.2.7条、第8.3.1条、第8.3.2条、第8.5.15条-第8.5.20条及第8.4节等;
8.墩基础计算承载力时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取用错误;
9.工业建筑地面堆载对建筑物基础不利影响的问题不考虑;
10.采用夯扩桩等挤土桩时,桩端进入岩石、碎石土等的深度,不考虑岩、土层的密实度,入持力层深度实际施工不可能实现;
11.桩基础特别是高层建筑桩基水平承载力、拉拔力不考虑;
12. 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不计算基底是否出现零应力区;若计算时,错误地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13. 关于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与结构荷载设计值等之间的关系:
 ⑴如,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k≤R
N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a=(1/K)Quk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在桩基承载力计算时与结构荷载标准值对应)
Quk------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通过静载荷试验来确定,GB50007-2002第136-138页)
K------安全系数,取K=2
⑵存在以岩石为持力层时,考虑尺寸效应系数,(JGJ94-2008第5.3.6条)!该条中的大直径灌注桩考虑侧阻力(Ψsi)、端阻力(Ψp)尺寸效应系数是在持力层为土层的前提下才考虑的;
14. 对甲、乙级设计等级的建筑物及需要进行沉降验算的丙级设计等级的建筑物,对于加层、扩建的建筑物,受临近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不提出沉降观测要求或不确定沉降观测的时间要求;

三. 关于结构体系方面:

1. 结构设计不重视概念设计,认为计算能通过就可以了,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中,结构体系问题相对比较突出,单侧收进过多、有效楼板宽度很少、建筑物角部无竖向抗侧力构件,框架贯通过少、剪力墙布置不合理导致刚度、质量分布不均匀、地震作用传力途经不明确;
2. 结构高宽比偏大,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截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不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采取的措施不够;
3.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设置不妥,未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均设剪力墙;
4.双塔结构不按复杂高层设计,单塔作为多塔结构的特例,结构设计措施不足;
5.比较多的高层建筑不设地下室;
6.对医院、教学楼建筑,新抗规在结构体系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对于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未严格按抗规要求执行;
8.大地盘多塔楼结构,底盘楼板厚度的加强仅考虑裙房部分,高层部分楼板不采取加强措施;

四. 关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方面:

1. 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的确定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2. 后浇带的设置部位不对;
3. 框架柱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常出现不满足条文(GB50011-2001)第6.3.8条及第6.3.10条的问题,梯间梁约束的框架柱、支承楼梯梁的小短柱未按条文要求进行加密;
4.对于悬臂梁的纵筋配置问题,不能仅详国标图集03G101-1第65页的大样;
5.高层建筑短肢剪力墙的设置多少、轴压比控制及配筋;
6.高层建筑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L"形连梁未按双悬臂构件复核,该处的楼板及墙体未专门进行加强;
7.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梁、连梁支座条件的确定及配筋问题经常不满足规范要求;
8. 带转换层的复杂高层,对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的框支梁不进行应力分析计算、不按应力校核配筋、不采取加强配筋构造措施,框支柱计算时不考虑弯矩组合值的增大系数、甚至不按强条要求配筋(配筋率和纵筋锚固等)等;
9. 高层建筑加强层的确定仅考虑地面以上的部分,未向下延伸至地下室;
10. 高层建筑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室柱的配筋面积和地上一层柱的配筋面积相同甚至还小一些;
11. 楼、屋面板采用冷轧带肋、冷轧扭钢筋时,板面受力钢筋采用直径小于8mm的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采用,不注意其使用环境类别;
12. 弧形梁、较大跨度的边梁(并作用有集中荷载)不考虑扭拒的影响,不设抗扭纵筋;
13. 梁与梁相交处,附加横向钢筋设置不足;

五.  关于砌体结构方面:

1. 结构平面不规则,无贯通的纵、横墙,凹进过多;
2. 纵、横墙上下不连续,传力途径不清晰;
3. 抗震构造柱的设置,不满足强条的要求。新抗规在第7.3.1条第7.3.6条等增加了新内容,特别对楼梯间部位抗震构造柱的设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
4.砌体结构中挑梁的抗倾覆验算不考虑,压挑长度不明确,条文(GB50003-2001)第7.4.1条;
5.对砌体结构采用预制构件的问题;
6.对局部尺寸较小的墙朵,不进行承载力复核,未采取加强措施;

六. 关于钢结构方面:

1. 不明确钢材及其连接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材料材质的要求,条文(GB50017-2003)第3.4.1条、第3.3.3条;
2. 焊缝的质量等级要求不确定,或所确定的错误;
3. 在设计说明中未注明钢结构计算所采用软件的名称,其边界条件与实际受力状况不一定一致,特别是框排架柱、轻钢屋盖的有些工程,在梁端处计算与实际的连接状况不同,其内力变化很大,不满足GB50017-2003   第3.2.5条(过多的考虑节约的问题,实际内力没深入考虑);
4. 连接节点详图错误,刚接、铰接不分,螺栓连接、焊接连接、栓焊连接分不清;
5.节点处将普通螺栓作为高强螺栓使用;
6.支撑体系设置不完整,不能形成整体稳定结构;
7.拉弯构件、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对平面外稳定计算不重视;
8.压弯构件不控制长细比,或该控制值采用错误;
9.钢柱脚处采用柱脚锚栓承受柱脚底部剪力,不设抗剪键;
10.隅撑应绘制布置图,其与钢梁及与檩条的连接常存在不符合CECS102:2002第7.2.13条、第7.2.14条的问题;
 
11.钢结构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以三维图形作为施工图出图;
12.将钢筋混凝土柱、轻钢屋盖结构的钢屋盖结构部分抗震要求错误地按门式刚架的规程来控制;
13.钢网架设计时,往往将曲面网壳作为网架结构设计;
14.压型钢板组合楼面的设计,栓钉的设置要求常常不够,甚至混凝土楼板中不配钢筋;

七. 抗震设计、结构计算及其它方面:

1. 新抗规GB50011-2008及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特别对学校、医院建筑的设防分类标准作出了提高的要求,即该两类建筑的设防分类标准定为重点设防类(第3.0.2条);
2. 对楼、屋盖的要求,新抗规(第3.5.4条)在结构体系上提出了"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结构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3. 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条文(GB50016-2006),我市的设计单位现基本已注意该问题,也已在结构设计说明中注明,但外地设计院在这方面工作欠妥;对构件的耐火极限的控制,特别是钢结构工程都存在考虑不周的问题;
4. 玻璃幕墙、屋顶钢构架、入口轻钢雨蓬等外装饰贴面、围护结构,不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特别要强调有外贴石材、铝塑板装饰时,不考虑连接件,不符合条文(GB50011-2001)第3.7.1条,虽然现在大部分结构设计施工图中都已注明了埋件预埋,但实际上几乎都采用的后置埋件;
5. 改、扩建工程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改变原建筑的设计使用功能,不满足条文(GB50010-2002)第3.1.8条;
6.结构设计人员对结构计算软件不熟悉,用错菜单,计算输入信息与实际不符,排架计算时,梁、柱的混凝土强度均为0,输出结果也不仔细核对,实际配筋比配筋简图配筋面积小很多;该问题不仅存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计算时问题更大!
7.结构计算资料的完整性不够;(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8.模型的建立与实际不符,未进行必要的简化,复杂结构在进行地震作用内力分析时未采用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9.框架结构仅布置少量剪力墙时,仅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计算,未按框架结构进行复核;
10.框架-剪力墙结构工程,不按规范要求计算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占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
11. 结构计算时,全楼按刚性楼板假定;
12. 设有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在结构计算时仅算一次;
13. 电梯吊钩的设置不满足规范的要求(遗漏、直径、与梁钢筋骨架连接);
14.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15. 结构设计说明中部分条款全文照抄规范,或仅写出规范条款,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自行选择;
16. 对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的确定等问题;
17. 对自己、对建设单位、对工程不负责任,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采用,在没弄清楚受力条件是否恰当、合理,是否通过相关部门认证,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把厂家提供的图纸直接作为施工图。

谢谢大家!

发布:2007-07-27 12:4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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