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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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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夜间作业前,承包商应提前申办《夜间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报监理机构审查批准,监理机构对夜间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批时应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决定该作业的时限。
2、承包商在进行任何夜间作业时,其施工区、通道、储存区和办公室等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设置应牢固、稳定、不得有干扰人员的眩光,照明的相关安全要求详见《照明安全管理规定》。夜间影响车辆、人员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设置警示灯。
3、承包商应对夜间作业进行工作危险性分析、安全交底,在作业前应确认现场的HSE措施是否可靠。监理单位对夜间作业的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4、夜间作业期间,承包商至少应安排施工负责人、专业电工和专职HSE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工作;所有夜间作业人员必须清楚现场应急预案,并至少设置一辆应急车辆待命。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值班。
5、夜间作业需要进行场内道路交通控制时,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及警示灯。
6、当出现如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极差等恶劣环境条件时应停止夜间作业。发生上述情况后只有在对施工现场重新检查,承包商现场负责人确定无新的隐患后才能重新开工。
7、所有的培训、交底和检查、维护等相关记录、证明等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保留到整个项目结束。
8、每日22:00以后是射线探伤作业时间,夜间加班作业人员21:30分之前离开施工现场。
9、整夜作业,次日5:30之前禁止离开施工作业区域,并且作业区域应远离射线作业区域。
10、管理人员定时清点人数,防止人员乱走动,误入射线作业区域。
发布:2007-07-31 11: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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