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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变更手续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跨省变更。
第二十一条 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辖市内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二)跨省辖市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先到转出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申请人再携书面资料到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级管理机构办理跨市变更手续,经省级管理机构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浙江省变更申请表》(两份,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跨省辖市变更);
(五)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申请人应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经原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到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一)《浙江省跨省转出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省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同意后,在造价员跨省转出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跨省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总站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申请人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凭打印的回单前往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核后,领取新证书和专用章。
申请跨省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细则规定专业的,应参加我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省转入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浙江省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
(八)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以上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变更每月办理一次,变更申请人可在每月21~25日(节假日除外)向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造价员变更后,在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了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6日~30日将所属辖区省内跨市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集中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所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摘自《浙造人管(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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